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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福府行复〔2022〕3号)
来源:福泉市人民政府 作者:福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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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福府行复〔20223


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叶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31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123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编号为1522702002021122392843402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4.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内容进行调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122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贵州福公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公子金阳压片糖果”商品,该商品实际添加了杜仲雄花、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但是在包装标签上未按相关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及每日食用限量,不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123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投诉举报情况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正确,不服回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到被投诉人贵州福公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贵州福公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公子金阳压片糖果”外包装情况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相符。除被投诉情况外,被投诉人具备生产经营资质,涉诉商品具有合格检测报告,该产品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该企业将所有产品召回,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被申请人在回复申请人时将《产品召回通知》作为附件一并回复给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因此被申请人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112日对被投诉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符合规定,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1219日在抖音平台“福公子”店铺购买福公子金阳压片糖果(30g2盒,实付款396元。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配料表中添加有杜仲雄花、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等原料,但该商品在包装上未标注上述原料不适宜人群及每日食用限量,不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1122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该商品进行投诉。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后,经系统分流由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场坪分局予以处理,20211228日马场坪分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福公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商品配料表中标注添加有杜仲雄花、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原料,但该商品标签未标注上述原料不适宜人群及每日食用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福市监责改〔20212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对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实施召回。1231日,马场坪分局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核查情况予以回复。

202217日,贵州福公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金阳压片糖果、韵美压片糖果”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现本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2.贵州福公子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金阳(压片果糖)照片;3.购物支付凭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关于投诉的信息截图;2.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3.现场核查照片;4.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处理叶某某投诉的流程及反馈回复截图;5.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6.产品召回通知;7.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及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系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主体适格;第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保障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知情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依法保障了申请人享有的知情权,履行了其法定职责。针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出于对食品安全及不特定公众合法利益的保护,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对被举报人给予行政处理,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理,不会对投诉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投诉举报人在此过程中起到的仅是线索提供作用。因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对投诉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依法另行主张,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和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申请人于20211223投诉,1231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反馈办理结果程序并无不当;第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的规定,由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不得强制要求调解。另,贵州福公子食品有限公司公开发布产品召回通知,承诺对已售商品实行退费处理并承担相应运费,申请人可退货维权,故对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要求调解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418


附: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福府行复〔202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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