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黔南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福泉市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黔南州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供水保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供水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农村居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供水用水、运行维护、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供水是指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向县(市、区)城区以下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农场、林场等区域供水,以满足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需求,不包括农业用水。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供水管理主体责任,水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完善运行管理办法和落实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农村供水保障管理经费,明确部门职责并统筹抓好落实。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农村供水保障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运营维护,指导村(社区)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村(社区)负责落实单村工程管护人员,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配合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市水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规划、建设、监管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定期开展排查并分类建立问题台账和用水问题限时处理闭环机制,负责千人以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源水质监测。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衔接平衡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规划,监督指导农村供水水价制定,对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将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农村供水管理人员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
市财政局结合财力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州生态环境局福泉分局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源地水质监测。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卫生学评价,按照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任务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偷盗、恶意破坏供水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考评服务中心负责将农村供水保障管理纳入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负面清单。
福泉供电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用电保障,并执行有关电价优惠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市水务局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供水成果中推动农村供水有关政策落实。
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包含供水企业、作为管理主体的乡镇人民政府、村三种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农村供水水源巡查、供水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水费收取、节水用水宣传等工作,保障供水水量、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建立供水保障服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畅通供水保障服务问题反映渠道,建立健全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做到及时答复、高效处置。
第四条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为主,政府予以补助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由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一家一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五条 按照工程类别,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单个供水工程规模为2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在工程产权所有者同意并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后选择一家供水企业作为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将该规模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委托交由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管理。管水员队伍由供水企业派遣职工或聘请当地人员组成,管水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按月拨付报酬。定期开展对管水员考核,对不称职的管水员及时调换或解聘。供水工程如出现设备设施损坏不通水等情况,管水员要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供水企业要及时派员抢修。
单个供水工程规模为200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在工程产权所有者同意并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后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工程管护责任主体,采取“企业+农村供水服务队”模式进行管理。管水员队伍由乡镇(街道)、村支“两委”落实,由供水企业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管水员报酬由乡镇(街道)按月拨付到村。乡镇(街道)、村支“两委”定期开展对管水员的考核,对不称职的管水员及时调换或解聘。供水工程如出现设备设施损坏不通水等情况,管水员要及时向村支“两委”、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协调供水企业派员抢修,实行有偿服务。
乡镇(街道)应与企业积极协商,鼓励供水企业积极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将有条件的200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尽量纳入企业化管理范围,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委托给企业管理。同时鼓励探索其它有效的农村供水保障管理模式。
第六条 监管责任。用水户负责末级支管到农户水龙头所有设施(不含末级支管)的监管,管水单位负责末级支管到水源所有设施(含末级支管)的监管;村委负责村内所有设施安全管理、处置及报告,杜绝恶意破坏供水设施行为;组长负责组内所有设施安全管理、处置及报告,监督报告恶意破坏供水设施行为。
第七条 维修责任。农户水龙头至末级支管(不含末级支管)所有设施由农户自行负责维修或付费购买服务,末级支管(含末级支管)到水源点所有设施由运营主体或管水员负责维修;自然灾害损坏的设施由市级统筹解决;供水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正常老化需更新或重建,由各乡镇(街道)统筹规划并上报市级,市级根据审核后统筹解决。
第八条 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应当与其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覆盖服务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水户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相关费用。全面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也可采取“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定价。
农村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参照其他同类地区价格确定,逐步形成合理的城乡供水价格统筹机制,但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农村供水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供水价格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群众,鼓励推行一定额度的年度免费水量制度,进一步降低困难群众水费支出。
用水户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标准支付水费,经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催告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水或停止服务,造成损失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用水户不按期支付水费,可以按照供水用水合同收取违约金。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对欠费用水户中止供水或停止服务的,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支付水费的用水户供水。
农村供水工程推行水厂服务厅、乡镇便民服务窗口、村委会、代缴点等收费,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要创新水费支付方式,运用支付二维码、微信公众号、多彩宝(贵州便民缴费平台)等便捷方式收取水费,便于用水户支付水费,降低收费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安装预付费智能水表进行预收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市水务局要牵头督促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建立健全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
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要制作农村供水保障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公示牌张贴到村组户,并作好宣传告知;配备应急处置抢修队伍、必要的维修工具及材料等。网格员、联户长要加强包保范围内供水设施巡查,发现供水保障问题,要立即向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反映。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接到供水问题反映后立即启动响应,在8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置、抢修,同步告知用水群众供水时间。如遇设备设施损坏严重造成大面积停水,市水务局要积极服务指导乡镇(街道)及村支两委组织抢修。一般自然灾害损坏的设施由乡镇(街道)统筹解决;重大自然灾害损坏的设施由市级统筹解决;供水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正常老化需更新或重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各乡镇(街道)统筹规划并上报市水务局核实后,由市水务局报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第十条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市级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复,乡镇(街道)及供水企业按照各自管理服务范围制定相应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和水源不稳定及可能季节性缺水的供水工程要单独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市水务局会同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供水保障抢修队伍,配备送水车、水箱、储水桶等应急供水物资设备,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必要时启动应急水源、水量应急调度、拉水送水、分时分区供水等措施,防止集中连片、整村断水停水等情况的发生,守住饮水安全底线。
第十一条 确保中央和省每年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全额用于农村供水保障维修养护和管水员报酬补贴,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在农村供水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将配套维修养护资金、水质检测费用和管水员报酬补助资金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对缺口资金据实进行补助。
农村供水管水员报酬(公益性岗位部分按照《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落实)要足额落实到位。由供水企业聘请的当地农村管水员,原则上报酬每月不低于600元,其报酬由供水企业自行解决;由乡镇、村支两委落实的管水员,原则上报酬每月不低于600元,其报酬由乡镇(街道)统筹解决;由群众自建自管供水工程按中央和省当年下达补助农村人口人均额度进行补贴,同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落实管水员报酬。
对供水企业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补助的维修养护资金按半年进行拨付。供水企业提供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资料,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依据供水企业服务农村人口数量、工程管理任务及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助金额数量,由中央、省所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及市级财政预算补助到供水企业。
对乡镇、村管理的供水工程,补助的维修养护资金按季度进行拨付,由乡镇、村提供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资料,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补助金额数量,由中央、省所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及市级财政预算补助解决,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街道)。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福泉分局、市卫生健康局要对应各自职能职责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源水质、供水水质开展监督监测,保障水源及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及消毒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督管理。鼓励以乡镇(街道)为单元明确由一家供水企业统一采购消毒药品,周边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统一领购后按需使用。
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乡镇(街道)、村及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宣传引导,通过制作宣传短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倡议书、召开院坝会等方式开展农村供水政策解读和饮水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水务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管水员全员宣传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宣传培训完成后据实申请拨付,原则上宣传培训费用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农村供水设施应急抢修制度。农村供水设施涉及千家万户饮水保障问题,供水设施出现问题后必须马上进行抢修并恢复供水。各乡镇(街道)及管水单位要预备抢修队伍及抢修工具,做好随时进行抢修的准备。市财政局年初下达应急抢修资金80万元(每个乡镇<街道>10万元)到乡镇(街道)用于供水设施应急抢修,资金按照应急抢险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使用,应急抢险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各级政法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供水部门联动,对偷盗、破坏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十六条 要统筹部门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及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等各类资金,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积极稳妥推进水利改革,加快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
积极支持供水企业采取融资贷款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扩大农村集中供水管网向边散小区域延伸覆盖,充分利用稳定水源工程采取远距离输水消除小水源,对设施老化或水处理工艺落后的供水工程设施进行提质改造,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提升农村供水工程供给保障能力。
市水务局要统筹规划水网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优先利用已建水库、引调水等骨干水源工程作为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水源,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和引提水等水源工程,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解决水源不稳定问题。
企业化管理供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市、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加强小水源和储水供水设施建设,辅以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季节性缺水问题。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涉及跨行政区域问题的,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成效纳入市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和市对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范围。
成立福泉市农村供水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主要考核指标为供水服务投诉整改率、工程良性运行率、供水保障率、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同时作为下一年度对乡镇(街道)维修养护等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农村供水保障成效考核。
市、乡镇(街道)纪委监委要不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和监督检查,强化问效问责,对弄虚作假、资金挤占挪用、水源保护不落实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级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水务局承担。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农村饮水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发〔2021〕9号)同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