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郑某琦
被 申 请 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蕾,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2月16日组织本案听证,但申请人未出席听证且未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营养成分表虚标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应当进行处罚。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福泉市龙昌镇***月饼厂积极对市面上销售的存在上述食品标签瑕疵的产品进行召回退还,截止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起申请人并未收到被举报人任何关于召回方案的信息,且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称其积极进行召回退还,应提供被举报人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的食品召回公告证明其履行了该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此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版)》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种情形。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9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对于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核查,认为该食品标签不规范、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答复人的相关负责人对不予立案进行了审批。并于2024年10月30日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向被答复人进行了回复。关于申请人认为营养成分虚标并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瑕疵,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食品标签上标注了错误的能量值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而且情节轻微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申请人认为未收到投诉举报人召回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该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不属于不安全食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一是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二是该食品营养成分能量表标识不规范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商品标签瑕疵,危害程度较轻,属于危害后果轻微。三是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已按照要求改正,属于及时改正。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6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购买贵州**农业商铺销售的“竹叶黄粑”,消费14.9元,产品收到后经计算发现产品营养成分表能量含量应为1282kj,而该产品标签标注为997kj,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4年9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件,投诉举报请求为:1.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消费者;3.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4.依法奖励举报人。9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10月1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因被投诉举报人正在改善生产条件,无法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款的规定延长审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之2024年11月1日。202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人再次开展现场核查。经查,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属实,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于10月30日前将被投诉举报食品标签标注错误情况及时改正,同日,就投诉举报事项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郑某琦投诉举报福泉市龙昌***月饼厂“竹叶黄粑”食品标签不规范的答复》;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3.产品标签图片;4.购物记录截图1张。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4.“竹叶黄粑”检测报告;5.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6.《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及答复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第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的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能提供案涉产品检测报告,虽然能量数值计算错误导致标注数值不规范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投诉举报人无该类型违法情况,系初次违法且该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针对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无不当。
第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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