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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来源:福泉市人社局 作者:福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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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向申请人提供一次性材料告知书及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时限。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填写《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盖工伤认定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签收《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

  (2)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1)填写《申请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限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签收《申请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2)对经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核。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1)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2)填写《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并盖工伤认定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签收《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

  (3)需用人单位举证的,填写《申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盖工伤认定专用章送达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签收《申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

  (二)、审核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以及有异议的,由承办人员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由承办人员填写《工伤认定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4、承办人填写《申请工伤认定受理认定书》交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签收《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认定

  1、按《工伤认定办法》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填写《申请工伤认定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填写《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书》。

  4、将《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书》或《申请工伤认定不予认定书》送达申请人。

  5、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四)、告知和送达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分别填写《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申请工伤认定补证通知书》、《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书》或《申请工伤认定不予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书》或《申请工伤认定不予认定书》,完成申请工伤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二、需要提供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3、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工作证、工资册、出勤记录等)。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病历材料。

  注:上述材料,凡是复印件,均需签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供书人须签名,并标注供书时间。

  三、法律依据:

  1、《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工伤认定办法》第18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五、联系方式:

  办理科室: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科。

  联系电话:0854-22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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