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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福泉)煤安案〔2024〕018号案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福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者:福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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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贵州骏兴煤业有限公司福泉市地松镇干塘边煤矿“10·23”涉嫌8条违法违规行为案

黔(福泉)煤安案〔2024〕018

执法机关

福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立案时间

2024年1028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贵州骏兴煤业有限公司福泉市地松镇干塘边煤矿

违法违规行为

1.二采区回风下山应急广播盒未按要求安设保护接地;

2.二采区行人下山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

3.二采区水泵房在用的2台工作水泵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二采区水仓进水口消防材料无消防锹,工具挪作他用,与消防管理牌板上的材料不一致;

5.二采区轨道下山回风绕道高压电缆遭受淋水;

6.二采区行人下山安设的隔爆水袋采用易脱钩布置,其中编号为35#、36#、38#的隔爆水袋每对挂钩的方向没有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

7.+845堵水措施联络巷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可以同时打开;

8.二采区行人下山车场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改向滚筒处没有设防护栏;

违反法律法规

1.该行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和《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规范》(AQ 1023-2006)6.4.2.1的规定。

2.该行为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该行为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规定。

4.该行为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5.该行为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6.该行为6违反《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6.5.2.6的规定。

7.该行为7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8.该行为8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和《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1、3、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2、4、5、6、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

处罚情况

针对干塘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1对煤矿处壹万元(¥10000.00);针对干塘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2对煤矿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罚款;针对干塘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3对煤矿给予叁万元(¥30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干塘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4对煤矿给予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干塘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5对煤矿给予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干塘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6对煤矿给予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干塘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7对煤矿给予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干塘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8对煤矿给予壹万元(¥10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对煤矿给拾贰万伍仟元(¥125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福泉)煤安罚〔2024〕018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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