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
2.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省、州加大对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积极支持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
4.按职责分工,配合实施机构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支持美丽乡村建设、保障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投入。
6.加强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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