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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来源: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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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4日在福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庆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4年检察工作回顾

  一、履行打击犯罪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始终保持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打”态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255件361人(与2013年248件428人相比,件数上升2.8%、人数下降15.7%),审结252件357人,积存3件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8件186人,不批准逮捕114件171人(其中:认为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37件56人,认为不构成犯罪18件35人,因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9件80人);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各类案件241件324人(与2013年261件418人相比,件数下降7.7%、人数下降22.5%),审结235件314人,积存6件10人。经审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85件251人,移送其他检察院审查起诉7件8人,不起诉37件47人(其中:法定不起诉3件4人,相对不起诉29件33人,存疑不起诉5件10人),附条件不起诉3件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件5人。

  工作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等综合治理措施,促进平安福泉建设。对4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16名犯罪嫌疑人作刑事和解处理,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稳步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对121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并被法院全部采纳。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通过走访、举办讲座及法律知识有奖问答等形式,不断增强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在福泉中学设立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宣传教育基地,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二、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全年共受理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9件。经初查,决定立案12件14人,其中:贿赂案件10件11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3人。所办案件全部侦查终结,已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件11人,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59万余元。

  2014年,查办了市审计局原局长刘庆生受贿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查办了市发改局原副局长徐明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科原科长胡泽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及市工信局技术进步科原科长向文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等7人行贿、受贿及介绍贿赂犯罪案件。对2014年鑫扬矿业有限公司坪山非法采矿点尾矿库垮塌事故、2013年高石哲岩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3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此外,根据州院交办,查办了龙里县原副县长王明友受贿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荔波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李典娇受贿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开展多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014年,到市环保局、陆坪镇政府等20余家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同市供电局、市国税局等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市信用联社、瓮福化工公司等单位职工到福泉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充分利用移动短信平台,向全市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发送廉政短信3000余条。充分发挥市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基地作用,与市纪委配合,协调、组织了市农工局、福泉中学、仙桥乡政府等100余家单位2800余名党员干部到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接受市政府采购中心、仁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400余家单位查询申请并开展查询工作800余人次,对有犯罪记录的1人提出处置建议。到市交通局、教育局等单位开展走访活动,对西环路、福泉中学、福泉一中等工程进度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预防调查,并提供预防咨询等服务。

  三、强化诉讼监督及刑罚执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的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加逮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1件案件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3件案件进行了纠正。书面纠正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违法或其他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5件次。提前介入案件侦查36件次,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讨论30件次。对1件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提请州检察院向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经法院再审后获改判。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严格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共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生效的民事案件1件,办理州院交办的法律监督案件2件。现场监督人民法院执行案件2件次。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坚持对办案时限的监督,全年无超期羁押案件;加强对市看守所和福泉监狱日常监管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州检察院开展对3名死刑犯行刑前的谈话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认真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清理活动,介入福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及参加罪犯保外就医评审讨论会18次、狱情分析会10次,对福泉监狱呈报减刑384人、假释179人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公示期不足等问题进行监督纠正。加强对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情况的监督,如在审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泉监狱罪犯作出的假释裁定中,发现将累犯邹析裁定假释、违反了法律关于累犯不能假释的规定后,于5月7日依法向福泉监狱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提请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8日作出撤销假释裁定,福泉监狱于5月9日依据裁定对罪犯邹析重新收监。

  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对存在的交付执行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3份,及时监督纠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加强检察环节信访维稳工作,积极依法妥善处理涉检信访

  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4件,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案件线索,认真按照诉访分离和检察机关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群众来信、来访,注重抓好解释疏导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做到案结、事了。2014年,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接待室连续4次荣获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五、立足检察职能,为全市发展大局保驾护航

  始终把服务全市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努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强化法律监督与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做到在大局中定位、思考和谋划,努力在服务大局中实现执法办案的最佳效果。2014年,根据市统一安排,共派员参加了古城垣、西环线、城市道路主轴南段、瓮马高速等项目工程的保护性施工100余人次,派出2名干警分别到瓮马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市群众工作中心驻点工作。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认真释法说理,共同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因征地拆迁及工程项目建设等引发的群众矛盾进行排查化解,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转化升级为刑事案件,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积极开展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共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履职令16份(件),督促、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六、开展检务公开及检察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群众知晓率

  通过在本院办案大厅利用电子显示屏对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滚动播出、对已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网上公开等形式,深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镇、进校园、进园区、进社区等活动;同时利用全市开展“综治宣传月”、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12.4”宪法日等机会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在《法制生活报》、《黔南日报》、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播发检察新闻(信息)138余篇(条)。此外,利用《平安福泉》内刊及在文峰广场和本院路口开设检察宣传栏,积极开展检察宣传工作。

  七、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扎实推进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检察队伍建设。活动中,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通过开展以反“四风”为主要内容的纪律作风教育,不断增强院领导班子及干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规定的自觉性;通过开展广泛征求意见、开好民主生活会等活动,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并进行整改,提高班子及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办案、带头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坚持干警集中学习制度及组织干警参加政治理论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整体素质。通过继续开展“挂村帮扶、个人结穷亲”等专项活动,不断增强干警宗旨意识、大局意识。通过开展走访人大代表等活动,进一步密切检察工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各位代表,2014年,检察工作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支持下,较好的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委员、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与“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的总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等。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015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市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四届第四次党代会、市委四届七次全体(扩大)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州、市党委政法工作会及检察长会的工作部署,坚持严打犯罪、严管队伍,以检察改革为动力,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不断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全市“提速、转型、升位,推动跨越、构建和谐、率先小康”和打造“绿色磷都·幸福福泉”总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大局工作,不断提高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按照全市发展“稳中求进、能快则快、又好又快”的总基调和“转型发展”的主旋律,突出抓好检察工作在服务全市推进“文化旅游建设年”、坚持“四个全面推进”和统筹“四化一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增强工作前瞻性、主动性,忠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率先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基本任务,切实用好批捕、起诉手段,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重点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突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刑事犯罪。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促进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的治理。正确把握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综合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全力推进平安福泉、法治福泉建设。

  三、坚持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始终保持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努力做到惩治腐败更加坚决、预防腐败更加有效。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犯罪,坚决惩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查处犯罪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紧密配合起来,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四、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切实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认真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强涉检信访工作,认真落实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政策文件精神,促使信访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五、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抓好检察改革各项工作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意见》(黔党发﹝2014﹞24号)及有关检察改革的文件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按照规定时间和步骤开展好检察改革各项工作,推动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

  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

  认真落实中央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突出抓好忠诚教育,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确保严守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依法规范检察权,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位代表,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检察改革启动之年,做好检察工作意义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凝心聚力,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构建“绿色磷都·幸福福泉”,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录: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有关用语说明

  1、刑事和解(报告第2 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以认罪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行或在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或提供有效担保,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这一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2、附条件不起诉(报告第2页):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量刑建议(报告第2 页):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就有罪被告人的量刑种类、量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

  4、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报告第3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

  (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2)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包括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二是依法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对涉嫌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4)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5、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报告第3页):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和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依照民事诉诉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对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6、“四个全面推进”(报告第8页):是指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面推进率先小康、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化一业”(报告第8页):是指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信息化和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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