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黔南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府办发〔2014〕175号)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原文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①缴费年限全部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凭各年度缴费凭证按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标准一次性领取15年的缴费补助;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凭各年度缴费凭证按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标准一次性领取不足年限的缴费补助;③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不再享受已记入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改为“被征地人员是以城镇职工退休的,一次性领取15年的缴费补助(不论缴费方式是以企业职工身份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均可),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实际缴费年限补助。”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