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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8834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04
  • 文  号:
  • (福府办发〔2024〕5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2024-2026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2024-2026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泉市财政局 作者:福泉市人民政府
字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黔南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福泉市 2024-2026 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0 月 31 日

福泉市2024—2026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黔金监发〔2020〕9号)和《贵州省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有力有效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助力农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探索构建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为补充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以政府、企业(农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用,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便民快捷”原则,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切实推动我市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用,建立健全我市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原则,持续推动全市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坚持市场化运作,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着力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深度和密度,农业保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态势初步形成。以确保粮食安全为基础,重点围绕粮食作物和生猪、辣椒、生姜、精品水果、茶叶等主导特色产业,持续深化“双保险”(自然灾害险和价格指数险)模式,建立和完善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总体目标:农业保险实现全覆盖,主要粮食作物参保率达100%,公益林参保率达100%,主导特色产业参保率达85%,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覆盖率达80%以上。

三、承保机构

根据黔南州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遴选结果,福泉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承保。

四、保险险种、补贴及规模标准

(一)保险品种

1.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辣椒、生姜、蔬菜、水果、中药材、茶叶、油茶、食用菌、其他粮食作物;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家禽、牛、奶牛;

3.林业:公益林、商品林;

4.价格指数险:蔬菜价格指数、生猪价格指数;

5.其他特色保险:能繁母猪扑杀险、育肥猪扑杀险、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蔬菜气象指数险、淡水鱼养殖险。生猪保险+期货

(二)保险标的保额、费率及分摊比例

1.中央补贴类险种(含中央奖补)

品  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

补贴

省级

补贴

州级

补贴

市级

补贴

农户

自缴

中央补贴类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种植险

700

3%

21

45%

25%

4.50%

10.50%

15%

水稻完全成本

1200

3%

36

玉米种植险

600

5.4%

32.4

玉米完全成本

900

5.4%

48.6

小麦种植险

480

2.5%

12

小麦完全成本

600

2.5

15

马铃薯

580

3.5%

20.3

油   菜

500

4%

20

能繁母猪

1500

5%

75

50%

25%

5%

5%

15%

育 肥 猪

800

4%

32

奶   牛

8000

6%

480

公益林

综合险

1250

0.24%

3

50%

30%

6%

14%

0%

火灾险

1250

0.16%

2

商品林

综合险

1250

0.24%

3

30%

30%

7.50%

17.50%

15%

火灾险

1250

0.16%

2

单位:元、元/亩、元/头

注:根据黔财金〔2019〕37号、黔财金〔2020〕38号、黔财金〔2024〕16号文件要求,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不含中央奖补保险),自愿参保的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免除自缴部分保费。

2.地方特色险种

单位:元、元/亩、元/头

品种

费率

保额

保费

省级财政补贴40%

市级财政补贴20%

县级财政 补贴10%

经营主体  自缴30%

水果类

8%

2000

160

64

32

16

48

李、桃、猕猴桃、百香果

7%

2000

140

56

28

14

42

葡萄

8%

1200

96

38.4

19.2

9.6

28.8

吊瓜

7%

1500

105

42

21

10.5

31.5

其他水果类

8%

1200

96

38.4

19.2

9.6

28.8

油茶

第1年

2.50%

800

20

8

4

2

6

第2年

2%

1000

24

9.6

4.8

2.4

7.2

第3年

2%

1200

32

12.8

6.4

3.2

9.6

第4年

2.50%

2000

50

20

10

5

15

第5-8年

2.50%

2400

60

24

12

6

18

8年后

2.50%

3000

75

30

15

7.5

22.5

蔬菜

食用菌

5%

3500-8000

175-400

70-160

35-80

17.5-40

52.5-120

蔬菜

5%

800-2500

40-175

16-70

8-35

4-17.5

12-52.5

中药材

太子参

8%

3000

240

96

48

24

72

其他中草药

8%

2000

160

64

32

16

48

牛(耕牛、肉牛、母牛、种牛)

5%

10000

500

200

100

50

150

生猪扑杀

能繁母猪

3.50%

1500

52.5

21

10.5

5.25

15.75

育肥猪

3.50%

1200

42

16.8

8.4

4.2

12.6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4.50%

1300-3640

58.5-163.8

23.4-65-52

11.7-32.76

5.85-16.38

17.55-49.14

蛋鸡

2.50%

40

1

0.4

0.2

0.1

0.3

肉鸡

2.50%

35

0.87

0.348

0.174

0.087

0.261

特色肉鸡

2.50%

30

0.75

0.3

0.15

0.075

0.225

辣椒

5.00%

1200

60

24

12

6

18

蔬菜价格指数

线椒

5%

2400-3600

120-180

48-72

24-36

12-18

36-54

朝天椒

5%

3600-4400

180-220

72-88

36-44

18-22

54-66

其他粮食作物

6%

1200

72

28.8

14.4

7.2

21.6

蔬菜气象指数保险

8%

800

64

25.6

12.8

6.4

19.2

淡水鱼保险

7.5%

10000

750

300

150

75

225

油菜种植完全成本保险

4%

300

0

4.8

5.4

0

1.8

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5%

1200

60

24

12

6

18

茶叶

5%

1200

60

24

12

6

18

注:梨、李、桃果树保额为1000元,果实保额为1000元,猕猴桃果树保额为800元,果实保额为1200元;葡萄、刺梨果树保额为200元,果实保额为1000元;百香果果树保额为1000元,果实保额为1800元;吊瓜果树保额为200元,果实保额为1300元;油茶及其他蔬菜类详见附件条款。

(三)保险责任

1.种植业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动物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政府扑杀行为赔偿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3.森林保险责任: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4.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当投保生猪在保险期限内出栏价格低于投保约定指数价,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承保机构按销售价格同指数价格差额乘以约定出栏重量赔付,理赔头数为实际交易头数(以检疫票为准)。

5.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已承保蔬菜出产并实际出售的,当已承保蔬菜价格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各险种保险责任详见附件2。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6.入保条件

种植业灾害险。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5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参保;脱贫和边缘易致贫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不低于1亩(由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投保)。

养殖业灾害险按保险细则执行。

1.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投保人根据自身意愿与承保公司签定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周期入保协议,出具承诺书,生猪养殖数量及标识号,确定相关要件并签订保险合同。

2.牛:投保时牛畜龄在4个月及以上7周岁及以下,按规定接种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3.肉(蛋)鸡: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2000羽以上,一般养殖户、脱贫和边缘易致贫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羽以上(由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投保)。

4.投保理赔流程。投保理赔流程详见附件1。

5.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保险承保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或向当地乡镇(街道)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冯发金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组长:徐  稳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陈  杰  黔南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聂坤前  市政府办主任

陈绍伟  市财政局局长

何兰志  市水务局局长

胡  玉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局长

李卫军  市林业局局长

叶维维  市国资金融中心主任

梁正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泉监管支局局长

阮洪福  福泉气象局局长

张连杰  平安产险福泉支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由陈绍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玉、李卫军两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调度、考核农业保险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项协调和组织专家进行争议调解等工作。定期召开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由市财政局代章。在此方案更新前,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生变化,按调整后的人员自然替补,不再另行文。

(二)明确工作职责。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动态跟踪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请联席会议组织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审核等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范围内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清单,根据需要核实参保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协助并支持经办机构开发满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保障需求的扶贫保险产品;负责各自行业管辖范围内农业保险险种的整体推进、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保险纠纷协调和调解;负责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核查;负责贵州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审核,登记农业保险保费收支台账;提供本行业农业基础数据,宣传引导、组织本行业农业生产经营者投保;明确专人协助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审核保险承办机构提交的农业保险数据;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报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按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加以落实。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相关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泉监管支局:负责指导保险承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及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市国资金融中心:协助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福泉市气象局:负责农业保险产品中长期气候资料发布工作,提前预报短期恶劣气候对农业保险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参与定损工作,出具灾害期间气象证明。

市水务局:协助农业保险区域内的水灾、旱灾定损工作。

各乡镇(街道):成立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结合本地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农险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农户、企业进行宣传、动员,推动辖区内农户、企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填写保险清册、建立档案管理,确保完成辖区内适宜参保任务指标。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协保员)开展保费收取、保险标的调查、查勘定损、制作理赔资料等工作。

保险经办机构: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做好农业保险的起保、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最快时间查勘、理赔。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宣传,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根据相关规定计提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用于补助保险经办机构聘请协保员发放补贴、承保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及宣传费用。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信息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农业保险“紧紧围绕农业主体(农户)想不想保(险种),想保哪些(内容),怎么保、怎么赔,怎样实现农业主体(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三赢”要求,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农业保险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市农业保险品种,达到农业产业保险全覆盖;不断完善财政、金融、保险、担保“四位一体”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公司+银行+保险+农户”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加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政策融合,发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综合效应,满足多元化农业风险保障需求,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种养殖户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协保员队伍农业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人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操作程序,做到“五公开”“三到户”和承保、理赔公示,坚决杜绝选择性承保和附加任何条件的承保。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各环节工作推进情况,跟踪督导检查,及时查找分析存在问题,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真正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对照本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农业保险险种的相关要求落实农业保险险种承保工作。

(四)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管。市财政局要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足额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户所交保险费和承保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等方式冲销农户应缴保费。对于保险承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要责令整改,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快农业保险服务创新。保险经办机构要贴近农户需求,强化科技研发和运用,完善标的管理、移动作业、风险管控、产品创新、险种落地以及增值服务,强化农业灾害灾前灾中预报与影响评估,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快处快赔机制。鼓励实行承保理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提升农业保险精细化管理与专业化服务水平;完善应急机制,建立纠纷处理体系,采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方式,及时处理保险纠纷,出现区域性理赔时,力争最快时间查勘、最快时间理赔,确保全年不发生保险理赔上访事件;探索新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中的作用,加快航拍、远程查勘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

(六)强化目标考核。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黔南州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考核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方案中的补贴比例进行出单,否则不能申请财政补贴资金;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

(二)按相关规定工作经费包括协助承保费用和协助理赔费用,总费用金额不超过各县(区)本年度承保机构农业保险实收保费的7%,其中支付给县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农业、林业职能所在单位的协助承保费用,不超过本年度承保机构实收保费的0.5%,支付给协保员的协助承保费用,根据承保机构与协保员签订的书面合同载明的具体支付标准和绩效考核方案,按照协保员开展承保资料收集、清单造册、组织农户缴费等承保工作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县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可直接向协保员支付工作费用,协保员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务发票,鼓励承保机构帮助协保员获取劳务发票,也可通过劳务外包机构间接支付协保员工作费用。此部分工作经费应支付到协保人本人银行账户上。工作经费发放需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同意之后支付,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黔府金发〔2022〕3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三)保险公司可结合实际,创新开设劳务用工、农业设

施、农业机械等保险。

(四)在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若遇本方案与中央、

省、州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保险服务、理赔按保险公司报备监管部门审批的条款为准,未尽事宜按程序上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五)福泉市平安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具体经办人员:许克龙(农险经理)18585022867。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至202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实施期间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2024年已开展的农业保险工作参照《福泉市2024—2026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 投保理赔详细流程

  1. 福泉市2024—2026年农业保险险种实施细则(保险条款)

附件1

投保理赔详细流程

1.签订合同。农业保险实行农户自愿投保,以村或生产经营组织为单位组织农民参保。集中投保的,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人的投保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入保清册、一卡通账号、身份证、保险标的名称及数量、种植所在地块、养殖标识号等)及赔付范围、标准,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将承保情况在承保所在地进行不低于3天公示,并进行回访。公益林和商品林等森林资源的相关保险由市林业局按省、州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参照执行。(注:一卡通账号与身份证必须为同一个人且需收集、留存农户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保费缴纳。保险经办机构在乡镇(街道)设立农业保险咨询点,各乡镇(街道)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保费收缴。保单由保险经办机构以村为单位出具。

3.灾情统计上报时间。若发生灾害,集体入保的,村组或乡镇(街道)须在24小时内向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同时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在承保标的开始收获前对承保品种的受灾数据、受灾农户清单及灾后现场图片进行收集整理,便于及时理赔;农业主体投保的,由主体在24小时内向保险经办机构报案。若灾后3个工作日内未及时报案造成的损失由所属乡镇(街道)、农业主体自行负责。

4.定损理赔。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与报案人联系说明原因后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必要时保险经办机构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支付到投保人的账户上,做到查勘定损到户、赔款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并适时对赔款支付情况进行回访。若在规定时限未完成理赔工作,将对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通报并函告州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5.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保险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乡镇(街道)或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向福泉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2

福泉市2024—2026年农业保险险种实施细则

(保险条款)

一、水稻、玉米种植保险

(一)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水稻、玉米移栽定植成活时起至作物收割完毕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二)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2.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3.病虫草鼠害。

4.野生动物损毁

(三)赔偿处理

保险水稻、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

水稻不同生长期损失赔偿比例

水稻生长期

赔偿比例

幼苗期—分蘖期(含)

40%

分蘖期—孕穗期(含)

50%

孕穗期—抽穗期(含)

70%

抽穗期—成熟期

100%

玉米不同生长期损失赔偿比例

玉米生长期

赔偿比例

苗期—拔节期(含)

40%

拨节期—灌浆期(含)

70%

灌浆期—成熟期

100%

二、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含水地、旱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稻”):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和管理正常;

4.与水稻间种或套种的其它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水稻在田间移栽定植成活时起至收割完毕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病虫草鼠害;

4.野生动物毁损。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产品

费率

保额(元/亩)

保费(元/亩)

中央45%(元/亩)

省级25%(元/亩)

市级4.5%(元/亩)

县级10.5%(元/亩)

农户自缴15%(元/亩)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3%

1200

36

16.2

9

1.62

3.78

5.4

(五)赔偿处理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亩)

水稻不同生长期损失赔偿比例

水稻生长期

赔偿比例

苗期—分蘖期(含)

40%

分蘖期—孕穗期(含)

60%

孕穗期—抽穗期(含)

80%

抽穗期—成熟期

100%

注:水稻所处生长期以当地农业部门确定为准。

三、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玉米”):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2.投保玉米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正常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措施到位、生产记录健全;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与玉米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出苗(齐苗)时起,至收获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病虫草鼠害;

4.野生动物毁损。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产品

费率

保额(元/亩)

保费(元/亩)

中央45%(元/亩)

省级25%(元/亩)

市级4.5%(元/亩)

县级10.5%(元/亩)

农户自缴15%(元/亩)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5.4%

900

48.6

21.87

12.15

2.187

5.103

7.29

(五)赔偿处理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亩)

玉米不同生长期损失赔偿比例

玉米生长期

赔偿比例

苗期—拔节期(含)

40%

拔节期—抽穗期(含)

60%

抽穗期—灌浆期(含)

80%

灌浆期—成熟期

100%

注:玉米所处生长期以当地农业部门确定为准。

四、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小麦”):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2.投保小麦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正常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措施到位、生产记录健全;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与保险小麦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齐苗时起,至收获期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2.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病虫草鼠害;

4.野生动物毁损。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产品

费率

保额(元/亩)

保费(元/亩)

中央45%(元/亩)

省级25%(元/亩)

市级4.5%(元/亩)

县级10.5%(元/亩)

农户自缴15%(元/亩)

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2.5%

600

15

6.75

3.75

0.675

1.575

2.25

(五)赔偿处理。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亩)

小麦不同生长期损失赔偿比例

小麦生长期

赔偿比例

幼苗期—返青期(含)

40%

返青期—抽穗期(含)

50%

抽穗期—灌浆期(含)

70%

灌浆期—成熟期

100%

注:小麦所处生长期以当地农业部门确定为准。

五、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能繁母猪畜龄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投保育肥猪体重20公斤(含)以上;

(2)投保能繁母猪、育肥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留存记录,且佩戴国家规定的耳号标识;

(3)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饲养管理规范,且场内建筑物布局、设施符合动物防疫标准及畜牧兽医部门要求。

(二)保险期限

能繁母猪保险期间限一年,育肥猪保险期限为半年,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讫时间为准。

(三)观察期

自本保险投保之日起20日内为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养殖场所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2.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疾病、疫病。

4.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的,计算赔偿金额时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3.战争、军事行动;

4.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疾病、疫病;

5.投毒、盗抢、人为电击等他人恶意破坏行为;

6.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的;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7.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

8.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能繁母猪的损失;

9.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造成损失扩大部分;

10.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在本保险合同限定场所外死亡;

11.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

(六)赔偿处理

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能繁母猪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育肥猪赔偿标准:

育肥猪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重/标准体重)(育肥猪约定的标准体重为120公斤,香猪约定的标准体重为35公斤)

六、水果种植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投保品种:木本类水果在当地种植3年以上且已经挂果,其他水果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

3.种植规模50亩(含)以上;

4.生长正常;

5.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

6.水果根据实际种植时间在保单内约定;

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其种植规模不受本条第(3)款约定的限制。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果树保险期限为一年,果实保险期限为一季),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草本类水果的保险责任期间自移栽定植成活起,至成熟并收获时止,一年一批次,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投保期限为5月30日以前,5月30日以后投保经办机构可拒绝承保。

(三)参保对象

种植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农户。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种类

费率

保额

(元/亩)

保费

(元/亩)

省级财政补贴40%(元/亩)

市级财政补贴20%(元/亩)

县级财政补贴10%(元/亩)

种植经营主体自缴30% (元/亩)

果树

果实

8%

1000

1000

160

64

32

16

48

7%

1000

1000

140

56

28

14

42

7%

1000

1000

140

56

28

14

42

猕猴桃

7%

800

1200

140

56

28

14

42

葡萄、刺梨

8%

200

1000

96

38.4

19.2

9.6

28.8

百香果

7%

200

1800

140

56

28

14

42

吊瓜

7%

200

1300

105

42

21

10.5

31.5

木本类水果

8%

600

600

96

38.4

19.2

9.6

28.8

草本类水果

8%

200

1000

96

38.4

19.2

9.6

28.8

藤本类水果

8%

200

1000

96

38.4

19.2

9.6

28.8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投保作物品种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灾、爆炸、雷击;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重大病虫鼠害。

(六)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人为管理过失,未及时对作物采取防治措施,或成熟期部分作物感染疫病,投保人不及时采摘导致灾情扩大;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施用农药;

7.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8.已采摘的水果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9.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七)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水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果树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亩数)

2.果实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保险水果不同生长期每亩果实赔偿比例见表1—3

木本类水果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1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萌芽期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30%

扬花坐果期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50%

果实膨大期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80%

成熟期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100%

草本类水果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2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移栽成活/幼苗期

长成直立植株、真叶的时期

30%

生长期

植株生长、叶数增加的时期

50%

开花坐果期

植株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80%

成熟期

果实膨大最终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100%

藤本类水果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3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萌芽期

剪枝断口流出汁液,树枝长出新芽的时期

30%

长叶期

长出新叶与新枝,展叶的时期

50%

开花坐果期

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70%

着色期

果实膨大、颜色变深的时期

90%

成熟期

果实体积颜色不再变化、可采摘的时期

100%

已部分采摘的保险水果,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七、辣椒、生姜种植保险

(一)保险标的

1.辣椒、生姜种植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5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参保;脱贫和边缘易致贫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不低于1亩(由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投保);

2.符合辣椒、生姜种植无公害操作技术规程;

3.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4.优先承保高效农业园区、坝区、坝子范围内的辣椒、生姜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大户;优先承保获有机、绿色认证的辣椒、生姜种植经营主体;优先承保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承保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5.辣椒、生姜间种或套种其他作物的,不得参保。

(一)保险期间

1.除另有约定外,辣椒、生姜的保险期为一季;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期限为5月31日以前,5月31日以后投保经办机构可拒绝承保。

(三)参保对象

种植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和易致贫边缘户。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投保作物品种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灾、爆炸、雷击;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重大病虫鼠害。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人为管理过失,未及时对作物采取防治措施,或成熟期部分作物感染疫病,投保人不及时采摘导致灾情扩大;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施用农药;

7.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8.已采收的辣椒、生姜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9.保险保单约定的保险期外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

(六)赔偿处理

1.辣椒、生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辣椒、生姜不同生长发育期(以下简称“生育期”)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辣椒、生姜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

实际种植种类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载明种类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按比例进行赔付。辣椒、生姜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受灾辣椒、生姜的实际价值。

辣椒(线椒)不同生长周期赔偿比例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幼苗期(5月31日前)

保险金额×50%

始花坐果期(6月1日-7月31日)

保险金额×80%

采摘期一期(8月1日-8月31日)

保险金额×100%

采摘期二期(9月1日-9月15日)

保险金额×70%

采摘期三期(9月16日-9月30日)

(9月30日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30%

辣椒(朝天椒)不同生长周期赔偿比例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幼苗期(5月31日前)

保险金额×50%

始花坐果期(6月1日-7月31日)

保险金额×80%

采摘期一期(8月1日-8月31日)

保险金额×100%

采摘期二期(9月1日-9月15日)

保险金额×70%

采摘期三期(9月16日-10月20日)

(10月20日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30%

生姜不同生长周期赔偿比例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开花坐果前(即幼苗期,5月31日前)

保险金额×50%

坐果后至采摘前(6月1日—7月31日)

保险金额×60%

坐果后至采摘前(8月1日—9月19日)

保险金额×70%

采摘期一期(9月20日—10月23日)

保险金额×100%

采摘期二期(10月24日-11月10日)

(11月10日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70%

从种子或种块发芽成活后开始计算,对肉质根生长盛期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价格指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蔬菜价格指数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品种,符合福泉市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蔬菜必须整块连片种植,间种或套种其他作物的,不得参加投保。

(二)参保对象

种植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三)保险期限

自保险标的成熟期开始,至保险蔬菜收获完毕时止,但不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超出保险期限未出产销售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已承保蔬菜出产并实际出售的,当已承保蔬菜价格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人为管理过失,未及时对作物采取防治措施,或成熟期部分作物感染疫病,投保人不及时采摘导致灾情扩大;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施用农药;

7.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8.已采收的蔬菜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9.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六)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蔬菜价格指数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蔬菜价格指数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理赔金额参照蔬菜投保亩数,每亩产量及约定目标价格与市场监测平均销售价格差值约定。

(1)高于约定重量的计算方式:

理赔金额=(目标价格—市场监测平均价格)×约定重量×投保亩数

(2)种植保险赔付后的计算方式:

理赔金额=(目标价格—市场监测平均价格)×约定重量×{投保亩数—(种植险受灾亩数×受损比例)}

2.价格监测及确认:在标的物保单载明的采收期内,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布的销售价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点)为准(如该官网在采摘期内未公布标的物销售价格,以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承保机构及相关部门共同监测确认的平均销售价为准)。

3.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七)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产品

费率

保额(元/亩)

保费(元/亩)

省级财政补贴40%(元/亩)

市级财政补贴20%(元/亩)

县级财政补贴10%(元/亩)

种植经营主体自缴30% (元/亩)

线椒

5%

2400-3600

120-180

48-72

24-36

12-18

36-54

朝天椒

5%

3600-4400

180-220

72-88

36-44

18-22

54-66

辣椒价格指数保险。结合我市辣椒近3年的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辣椒目标价格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格进行计算,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在可控内调控价格,按照线椒每公斤1.6-2.4元为标准,每亩预期产量1500公斤,每亩保险金额2400-3600元。朝天椒按照每公斤3.6-4.4元为标准,每亩预期产量1000公斤,每亩保险金额3600-4400元,双方约定保险金额。

九、中药材种植保险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适合在我市种植且曾经种植成功品种,符合福泉市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同一地块连片种植,不得套种其他作物(不成片种植地块,由保险公司验标承保);

4.从移栽成活一直到淘汰前一年;在沟渠、河道以及绿化带等区域内零星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中药材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5.无防洪防旱设施设备的种植基地,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期限

自保险中药材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中药材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收货时止,但不得超出一年,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多年生中药材按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参保对象

种植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种类

费率

保额

(元/亩)

保费

(元/亩)

省级财政补贴40%(元/亩)

市级财政补贴20%(元/亩)

县级财政补贴10%(元/亩)

农户自缴30%(元/亩)

太子参

8%

3000

240

96

48

24

72

其他中药材

8%

2000

160

64

32

16

48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投保作物品种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灾、爆炸、雷击;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重大病虫鼠害。

(六)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人为管理过失,未及时对作物采取防治措施,或成熟期部分作物感染疫病,投保人不及时采摘导致灾情扩大;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施用农药;

7.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8.已采摘的中药材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9.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七)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根膨大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根膨大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中药材与非保险中药材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中药材实际种植面积。

十、其他类粮食作物种植保险

(一)保险标的

1.其他类粮食作物(包括小米、高粱等杂粮及大豆)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50亩,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

2.符合投保其他类粮食种植无公害操作技术规程;

3.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4.优先承保农业高效农业园区范围内的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大户;优先承保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二)保险期间

1.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作物种植的保险期间为一季。

2.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成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参保对象

种植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种类

费率

保额

(元/亩)

保费

(元/亩)

省级财政补贴40%(元/亩)

市级财政补贴20%(元/亩)

县级财政补贴10%(元/亩)

农户自缴30%(元/亩)

其他类粮食作物

大豆

5%

350

17.5

7

3.5

1.75

5.25

其他类粮食作物

6%

1200

72

28.8

14.4

7.2

21.6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投保作物品种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灾、爆炸、雷击;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重大病虫鼠害。

(六)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人为管理过失,未及时对作物采取防治措施,或成熟期部分作物感染疫病,投保人不及时采摘导致灾情扩大;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施用农药;

7.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8.已采收的其他类粮食作物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七)赔偿处理

投保粮食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投保粮食作物不同生长发育期(以下简称“生育期”)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投保粮食作物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

实际种植种类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载明种类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两者中较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投保粮食作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受灾投保粮食作物的实际价值。

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分蘖期(移栽成活至分蘖未期)

每亩保险金额×40%(4月15以前)

孕穗期(幻穗分化一至八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始穗至开花未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从种子或种块发芽成活后开始计算,对肉质根生长盛期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一、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一)投保工作原则

1.周期签约,分期投保原则。结合生猪价格波动性,承保机构与养殖户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签订保险协议,按每批饲养的生猪分期入保,交纳当期保费。对签约期内有养殖但未按协议入保的,取消参加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入保资格。承保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协议承保的,由市特色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直至取消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承保资格。

2.协同原则。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可同育肥猪保险叠加,同一标的物,可分别入保,分别理赔。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和放大效应。

3.建立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市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上一年度保险公司生猪价格保险经营情况和本年度生猪价格走向,生猪养殖情况等对生猪价格保险方案作出微调。

4.明确生猪价格指数险目标价格区间。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在可控价格10元/公斤—28元/公斤内进行生猪价格指数险目标价格调控,约定每头出栏生猪的重量为130公斤,确定每头生猪价格指数的保险金额为10元/公斤—28元/公斤,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为入保2个月后7个月内,保险费率为4.5%。

(二)保险标的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以生猪价格为标的,以“生猪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新型保险产品。是对养殖户因生猪价格波动导致生猪市场价格低于既定价格(价格指数)而遭受损失时,给予养殖户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福泉市生猪养殖的实际情况以及风险防范的需要,按下列方式约定承保条件:

1.承保生猪体重在20公斤以上;

2.投保生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留存记录,且佩戴国家规定的耳号标识;

3.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之日起2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

4.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间以当地兽医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票载明的日期为准;

5.投保养殖场(户)生猪养殖规模为50头以上(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10头以上)。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产品

费率

保额

(元/头)

保费

(元/头)

省级财政补贴40%(元/头)

市级财政补贴20%(元/头)

县级财政补贴10%(元/头)

经营主体自缴30%(元/头)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4.5%

1300-3640

58.5-163.8

23.4-65.52

11.7-32.76

5.85-16.38

17.55-49.14

(四)赔偿处理

销售价格认定:约定按出栏当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网址:http://nynct.guizhou.gov.cn/)市场分析版块公布的最近一期活猪销售价为准,保险期内分批出栏的,按各出栏时间分别比对;如该版块不再发布生猪销售价格,或停止更新达1个月以上的,以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农险承保机构共同核定的当期本市育肥猪出栏价格为生猪销售价格。当投保生猪在保险期限内出栏时价格低于投保约定指数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销售价格同指数价格的差额乘以约定出栏重量赔付,理赔头数为实际交易头数(以检疫票为准)。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3)出栏时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复印件);

保险人在核实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后,应立即查阅该养殖场(户)出栏时间时我市生猪销售指导价格与入保户保单上载明的指数价格差额和约定的出栏重计算赔付金额。保险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应告知入保户,说明原因和理由。

出栏时间在保单生效之日起2个月以内、7个月以外或理赔生猪养殖标识号未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标识号段内的,承保公司不予理赔。

十二、生猪扑杀保险

(一)参保条件

1.能繁母猪饲养达8月至48月龄;育肥猪单个场(户)每批存栏50头(含50头)以上或年出栏100头(含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育肥猪存栏数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头以下的场(户),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统一投保,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以村为单位集体投保。

2.严禁虚假投保、承保,投保、承保生猪数量以市农业农村局及承保保险公司共同核定为准,投保人应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育肥生猪和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所有投保的育肥猪和能繁母猪必须佩戴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发放能识别身份的养殖标识,以养殖标识号码登记投保。

3.育肥猪和能繁母猪投保须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且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合格管理养殖档案。

4.投保人对该险种有投保意向时,需向动物防疫部门申请对标的养殖场进行核查,动物防疫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要及时会同承保人安排专人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期限为15日(从市农业农村局、承保人专业人员进场核查之日起),经核查无疫情后出具合格证明。

(二)保险期限

所有投保的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一年,育肥猪保险自入保之日起至出栏时止,最高不超过6个月。保险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经15日疾病观察期后生效,原则上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参保对象

养殖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一般养殖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种类

费率

保额

(元/头)

保费

(元/头)

省级财政补贴40%(元/头)

市级财政补贴20%(元/头)

县级财政补贴10%(元/头)

养殖主体30%(元/头)

能繁母猪

3.5%

1500

52.5

21

10.5

5.25

15.75

育肥猪

3.5%

1200

42

16.8

8.4

4.2

12.6

(五)保险责任

在承保期限内,因发生生猪疫情(如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蓝耳病>、猪瘟、猪口蹄疫等),且市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承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理赔责任。强制扑杀行为,以福泉市人民政府扑杀令或福泉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扑杀通知书为准(如国家和省、州政府或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其他强制措施和相关政策文件的,以国家和省、州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为准),扑杀令发布具体日期以福泉市人民政府扑杀令或福泉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扑杀通知书发布日期或明确规定的日期为准。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承保人可不履行理赔责任:

(1)投保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即市农业农村局、承包人核查期限15日内)死亡的;

(2)市人民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的;

(3)投保生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的;

(4)投保人、投保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5)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造成损失的。

(七)理赔标准

能繁母猪理赔金额为1500.00元/头。育肥猪理赔金额=∑(每头生猪保险金额×赔偿比例×对应类别扑杀数量)。详见下表:

投保育肥猪尸重(头)

投保育肥猪

理赔金额(元/头)

最高赔偿比例%

25kg(不含)以下

10%

120

25kg(含)—50kg(不含)

20%

240

50kg(含)—75kg(不含)

40%

480

75kg(含)—100kg(不含)

60%

720

100kg(含)—125kg(不含)

80%

960

125kg(含)—150kg(不含)

90%

1080

1.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扑杀数量时,承保人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理赔计算标准。保险数量大于扑杀数量时(以市农业农村局核定数量为准),承保人应以扑杀数量为理赔计算标准。如因被扑杀生猪中不能准确区分能繁母猪与育肥猪的,承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能繁母猪与育肥猪保险数量比例进行理赔;被扑杀生猪中不能准确确定育肥生猪尸重的,承保人应按照育肥生猪保险金额的80%进行理赔。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承保人自向投保人理赔之日起,在理赔金额范围内代投保人行使对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应配合承保人实行权利并向承保人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和相关证据。投保人已从第三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承保人理赔时,可相应扣减投保人已从第三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承保人未履行理赔责任前,投保人放弃要求第三责任方赔偿权利的,承保人可不履行理赔责任。承保人履行理赔责任后,投保人未经承保人同意放弃要求第三责任方赔偿权利的,视为无效行为。因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承保人不能代投保人行使要求第三责任方履行赔偿权利的,承保人可扣减或要求投保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3.投保人购买政府补贴的生猪扑杀保险,因政府扑杀得到保险理赔后,不再享受政府扑杀补助。投保生猪扑杀保险同时购买生猪养殖险的,因政府扑杀终止死亡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按照生猪养殖险的保险金额补差赔偿。

4.投保人向承保人申请理赔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十三、蔬菜种植保险

(一)参保条件

1.蔬菜种植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50亩,一般农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

2.经过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品种,符合本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排洪区;

4.生长正常。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已采摘的蔬菜的损失,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在保险范围内的作物除外);

(2)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3)人为管理过失,未及时对作物采取防治措施,或成熟期部分作物感染疫病,投保人不及时采摘导致灾情扩大;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而改种其他作物的;

(5)除蔬菜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外所投入的人力成本;

(6)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地方特色蔬菜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表

序号

种类

保额(元/亩)

费率

保费(元/亩)

省级40%(元/亩)

市级20%(元/亩)

县级10%(元/亩)

自缴30%(元/亩)

1

茄子

1200

5%

60

24

12

6

18

2

魔芋

1200

5%

60

24

12

6

18

3

娃娃菜

1200

5%

60

24

12

6

18

4

甘蓝

1200

5%

60

24

12

6

18

5

花菜

1200

5%

60

24

12

6

18

6

莴笋

1200

5%

60

24

12

6

18

7

四季豆

1200

5%

60

24

12

6

18

8

菜心

1200

5%

60

24

12

6

18

9

黄瓜

1200

5%

60

24

12

6

18

10

蒜头

1200

5%

60

24

12

6

18

11

丝瓜

1200

5%

60

24

12

6

18

12

西兰花/花菜

1200

5%

60

24

12

6

18

13

奶白菜

1200

5%

60

24

12

6

18

14

荷兰豆

1200

5%

60

24

12

6

18

15

油麦菜

1200

5%

60

24

12

6

18

16

生菜

1200

5%

60

24

12

6

18

17

芦笋

1200

5%

60

24

12

6

18

18

番茄

1200

5%

60

24

12

6

18

19

豇豆

1200

5%

60

24

12

6

18

20

苦瓜

1200

5%

60

24

12

6

18

21

茄瓜

1200

5%

60

24

12

6

18

22

毛瓜

1200

5%

60

24

12

6

18

23

台青瓜

1200

5%

60

24

12

6

18

24

青豆角

1200

5%

60

24

12

6

18

25

松花

1200

5%

60

24

12

6

18

26

菜苔

1200

5%

60

24

12

6

18

27

菠菜

1200

5%

60

24

12

6

18

28

洋葱

1200

5%

60

24

12

6

18

29

香菜

1200

5%

60

24

12

6

18

30

豌豆尖

1200

5%

60

24

12

6

18

31

萝卜

1200

5%

60

24

12

6

18

32

空心菜

1200

5%

60

24

12

6

18

33

茭白

1200

5%

60

24

12

6

18

34

白葱

1200

5%

60

24

12

6

18

35

食用菌

3500-8000

5%

175-400

70-160

35-80

17.5-40

52.5-120

36

生姜

2500

7%

175

70

35

17.5

52.5

37

其他蔬菜

800

5%

40

16

8

4

12

(六)赔偿处理

保险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株数

保险蔬菜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

保险蔬菜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种类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非叶类蔬菜

开花坐果前

保险金额×50%

坐果后至采摘前

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保险金额×80%

种类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叶类蔬菜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保险金额×50%

10日后至采摘前

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保险金额×8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十四、蔬菜气象指数保险

(一)参保条件

1.原则上蔬菜种植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100亩(含),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含);

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所不在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

4.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5.间种或套种其他作物的,不得参保。

(二)保险内容

1.降雨保险指数:6月1日-9月30日期间,保险单载明的气象观测站实测或气象局公布的承保区域内日降水量≥50mm(含),或连续三日(含)以内降水量≥80mm(含);

2.干旱保险指数:6月1日-9月30日期间,保险单载明的气象观测站实测或气象局公布的承保区域连续20日及以上天数累计降雨量≤10mm。保险蔬菜所在地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保险蔬菜最近距离的气象站点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保险蔬菜所在区域设有多个气象站点的,以气象站指定的气象站点为准。

(三)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4.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5.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6.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7.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蔬菜。

(2)一切间接损失。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赔偿处理

1.降雨保险指数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保险标的所在地实际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的相关证明,每日计算时间为晚8点至第二日晚 8 点,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累积有效降水量 P 为有效降水量之和,约定当日降水量≥3mm的降水为有效降水,即当日降水量<3mm时,降水无效,日有效降水量p为0;当日降水量≥3mm时,日有效降水量p为当日降水量。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对应降雨级别赔偿比例(见下表)

总赔偿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金额 不同降雨等级对应的赔偿比

不同降雨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

日降水量

过程降雨量

对应降雨级别赔偿比例

50mm≤P<80mm

80mm≤P<120mm

5%

80mm≤P<120mm

120mm≤P<150mm

10%

120m≤P<150mm

150mm≤P<180mm

20%

150m≤P<180mm

180mm≤P<200mm

40%

180m≤P<220mm

200mm≤P<240mm

60%

P≥220

P≥240

100%

注:蔬菜保险期间内,连续3日因降雨量达到触发条件的保险事故,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为一个理赔周期,一个理赔周期内限赔一次,当一个理赔周期内触发多次保险责任按最高比例做一次性赔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个理赔周期时实行累计赔偿,但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内每亩保险蔬菜累计赔偿金额以每亩保额为限;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每亩保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2.干旱保险指数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保险标的所在地实际连续20日累计降雨量的相关证明,每日计算时间为晚8点至第二日晚8点,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累积有效降水量P为有效降水量之和,约定当日降水量≥3mm的降水为有效降水,即当日降水量<3mm 时,降水无效,日有效降水量p为 0;当日降水量≥3mm时,日有效降水量p为当日降水量。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对应干旱级别赔偿比例(见下表) 总赔偿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金额 不同干旱级别对应的赔偿比例。

不同干旱级别对应的赔偿比例

累计降雨量≤10mm日数(天)

对应干旱级别赔偿比例

20≤D<25

保险金额×5%

25≤D<30

保险金额×20%

30≤D<35

保险金额×30%

D≥35

保险金额×45%

注:蔬菜保险期间内,连续一次干旱天数为一次干旱过程,一次干旱过程一个理赔周期,一 个理赔周期内限赔一次,当一个理赔周期内触发多次保险责任按最高比例做一次性赔付。在保险期间内,实行累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书;

(3)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气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五、油菜种植完全成本保险

(一)参保条件

1.保险油菜要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2.品种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生长正常。

5.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②泥石流、山体滑坡。

③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2.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油菜齐苗时起至收割完 成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 种植保险油菜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④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 也不负责赔偿。

4赔偿处理

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 算赔偿:

(1)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 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2)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40%

蕾苔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60%

开花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的100%

注:如遇气候特殊导致油菜生育期提前或延后的,发生灾害后以油菜实际生长所对应时期进行赔付。减产产量以该乡镇(街道)上三年平均产量为参照标准。

十六、淡水鱼养殖保险

(一)参保条件

1.养殖场承包水域面积在5亩以上(含),以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投保的除外;

2.放养鱼苗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方式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3.养鱼场所水质正常、常年蓄水量、堤坝、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4.养鱼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淡水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由于烂腮病、肠炎病、寄生虫病等病害直接造成保险淡水鱼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养殖地死亡,且损失率达起赔点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的起赔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发生溃坎(出险堤长占堤周长的比例在0.5%(含)以上)、漫坎致使保险淡水鱼溃逃、漫逃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保险淡水鱼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疾病、疫病;

(4)投毒、盗抢等他人恶意破坏行为;

(5)污水、污物及农药流入;

(6)蛇、鸟类、野猪类动物捕食;

(7)使用禁用渔药、人用药物、转色饲料、霉变饲料、过期饲料造成的损失;

(8)超密度放养,超合适放养单位面积的水面放养。

(9)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淡水鱼的损失;

(10)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11)发生保险事故但保险淡水鱼损失率低于起赔点的损失;

(12)发生溃坎但溃坎程度在0.5%以内(不含)时的损失;   

(13)保险淡水鱼溃逃、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养殖场所的损失;

(14)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1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自本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淡水鱼的疾病观察期。

(四)赔偿处理。

保险淡水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淡水鱼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点以上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单个养殖场所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付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

单个养殖场所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付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绝对免赔额

损失率=出险养殖场所的鱼尸重量/出险养殖场所的承保产量×100%

赔偿金额=∑单个养殖场所赔偿金额

出险养殖场所的承保产量参照该养殖场前三年的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淡水鱼的损失,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1)发生溃坎,且出险堤长占堤周长的比例在0.5%(含)以上时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付比例×溃坎程度对应赔付比例×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付比例×溃坎程度对应赔付比例×(损失面积-绝对免赔额)

溃坎程度=出险堤长/堤周长的比例

溃坎程度(I)

0.5%

1%

I>5%

赔付比例

20%

30%

40%

(2)漫坎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付比例×漫坎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或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最高赔付比例×漫坎时间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面积-绝对免赔额

漫坎时间(T)

T≤12小时

12小时

T>24小时

赔付比例

20%

30%

40%

出险保险时段

1-2个月

3-4个月

5-6个月

7-8个月

9-10个月

赔付比例

40%

50%

70%

90%

100%

如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同时发生溃坎、漫坎损失,不可同时计付赔偿金额,但可以其中较高的金额赔偿给被保险人。

十七、油茶种植保险

(一)参保条件

1.投保油茶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种植满一年以上(含),80年以下(含);

2.投保油茶整地块连片种植,且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以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投保的除外;

3.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茶的损失,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冷害、旱灾、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陷;

3.病虫草鼠害。

(三)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与保费来源

1.保险金额、费率与保险费

结合保险油茶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育苗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等),保险金额、费率与保险费确定如下:

单位:元/亩

保险标的

保额(元/亩)

费率

保费(元/亩)

果树

果实

油茶

产前期

第1年

800

0

2.5%

20

第2年

1000

0

2%

24

第3年

1200

0

2%

32

产后期

第4年

1200

800

2.5%

50

第5-8年

1200

1200

2.5%

60

8年后

1200

1800

2.5%

75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

(五)赔偿处理

1.油茶树树体损失

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保险油茶的植株死亡,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若保险油茶树树体连续受损,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并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油茶树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根据原始生长记录表,采取随机抽样求取平均值或实际计数的办法确定。

2.油茶树果实损失

保险油茶树果实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经现场查勘后进行损失核定并登记;若保险油茶树果实连续受损,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并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油茶果实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生长期对应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损失率=(正常平均单位面积产量-实际平均单位面积产量)/正常平均单位面积产量;

不同油茶果实发育期的最高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生长期描述

最高赔偿比例

花芽期

花期

每亩果实保险金额×30%

扬花坐果期

坐果期

每亩果实保险金额×50%

果实膨大期

果实迅速膨大期

每亩果实保险金额×70%

盛果期

果实缓慢生长期-成熟期

每亩果实保险金额×100%

3.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2)损失清单和索赔申请书;

(3)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十八、茶叶种植保险

(一)参保条件

1.茶叶种植经营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50亩,一般种植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

2.茶叶种植符合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栽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栽种成活1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

3.生长正常。

(二)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茶叶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倒春寒、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2.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已采摘的茶叶的损失;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而改种其他作物的;

(3)除茶叶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外所投入的人力成本;

(4)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

茶叶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产品

费率

保额

(元/亩)

保费

(元/亩)

省级

40%(元/亩)

市级20%(元/亩)

县级  10%(元/亩)

种植主体自缴30%(元/亩)

茶叶种植保险

5%

1200

60

24

12

6

18

(五)赔偿处理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非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死亡率×受损面积

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植株种植数量

2.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茶青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当地茶青前五年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表

不同采摘期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春梢期

50%

夏梢期

20%

秋梢期

30%

以上2项每亩赔偿金额以每亩保额为限,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茶叶与非保险茶叶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茶叶实际种植面积。

十九、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一)参保条件

1.投保茶叶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定植满1年(含)以上,50年(含)以下;

2.投保茶叶整地块连片种植,且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以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投保的除外;

3.投保茶叶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正常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措施到位、生产记录健全。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茶叶遭遇低温天气,日最低气温达到0℃(含)以下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所涉及的气象数据,按照就近原则,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

(三)保险期间

本保险方案的保险期间自2月15日零时起至当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

(四)赔偿处理

1.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个理赔周期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气温指标出现日期对应赔偿比例(以该理赔周期内的最高者计)×受灾面积×T

损失赔偿表

气温指标T1/℃

气温指标出现日期对应赔偿比例

2.15-3.1

3.2-3.16

3.17-3.31

4.1-4.15

4.16-4.30

(-1,0]

1%

4%

6%

0%

0%

(-2,-1]

2%

6%

8%

0%

0%

(-3,-2]

3%

8%

12%

15%

0%

(-4,-3]

4%

9%

15%

20%

15%

≤-4

5%

15%

20%

35%

25%

调节系数表(T)

海拔(米)

调节系数取值

(1000~1200]

0.90

(1200~1400]

0.85

1400(不含)以上

0.80

注:(a~b]表示a

理赔触发机制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点覆盖的茶园为一个风险单元,监测点实测日最低气温达到0℃(含)以下时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为一个理赔周期,当一个理赔周期内发生多日0℃(含)以下天气时,一个理赔周期内限赔一次,即按赔偿金额最高的一次计算;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个理赔周期时实行累计赔偿,但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亩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每亩保险茶叶累计赔偿金额以每亩保额为限;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每亩保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2)损失清单和索赔申请书;

(3)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气象证明;

(4)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十、牛养殖保险

(一)参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牛(包括耕牛、肉牛、母牛、种牛,不含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2.饲养场所及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规范,在非传染病疫区以内,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从事肉牛(能繁母牛)养殖的企业和合作社,养殖规模达到30头(含)以上;或散养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养殖规模达到1头(含)以上;

4.投保时牛畜龄在4个月(含)以上7周岁以下(不含);

5.投保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二)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疾病、疫病;难产;其他疾病死亡。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雪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摔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在保险期间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保险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保险牛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5)保险牛被盗、互斗致死及淘汰宰杀。

保险牛因病死亡未按要求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牛,免除观察期。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

产品

费率

保额

(元/头)

保费

(元/头)

省级

40%(元/头)

市级20%(元/头)

县级  10%(元/头)

养殖主体自缴30%(元/头)

牛养殖保险

5%

10000

500

200

100

50

150

(五)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重赔偿比例×死亡数量

  1. 尸重及不同尸重赔偿比例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尸重=胸围长度的平方×体斜长÷11420

  1. 小黄牛不同尸重最高赔偿比例

尸重(kg)

101—150

151—250

251—300

301—350

351及以上

赔付比例

40%

55%

70%

90%

100%

  1. 其他品种肉牛不同尸重最高赔偿比例

尸重(kg)

101-150

151-250

251-300

301-350

351-399

400及以上

赔付比例

40%

55%

70%

80%

90%

100%

发生第(二)点保险内容第1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赔偿金额×不同尸重赔付比例-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二十一、保险+期货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1.保险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投保时生猪生长和管理正常;

2.保险生猪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齐全,符合相关养殖技术要求,能按所在地县(市)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留存记录,且佩戴国家规定的耳标标识;

3.保险生猪饲养场所建场1年(含)以上,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饲养管理规范,且场内建筑物布局、设施符合动物防疫标准及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期货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约定价格采集期间内的结算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付。

约定价格采集期间根据客户需求及生猪期货交易规则的特点由投保人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且不少于5个交易日,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不得超出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生猪期货合约收盘价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合同涉及的生猪期货合约,由投保人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保险期间

具体根据项目实际进行约定,最长不超过五个月,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

每头保险金额(元/头)=目标价格(元/吨)÷1000×约定平均出栏体重(公斤/头)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根据投保人的实际生猪产能或经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生产计划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约定平均出栏体重由投保人与保险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五)保险费率、保险费及各方出资

保险费率5%,此费率为报备县财政通过的最高费率,具体费率在入场时会有略微浮动。

项目保费由政府部门、农户和期货公司三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40%,州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10%(由期货公司承担),农户承担30%。

(六)赔偿处理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头赔偿金额(元/头)=(目标价格-结算价格)(元/吨)÷1000×约定平均出栏体重(公斤/头)

赔偿金额(元)=每头赔偿金额(元/头)×保险数量

每头赔偿金额以单位保险金额为限。

二十二、其他农业保险险种

小麦、油菜、马铃薯、奶牛、家禽等农业保险险种,按国家、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小组下发的保险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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