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州驻泉单位:
《福泉市2019年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福泉市2019年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银发〔2017〕28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8〕3号)、《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保监局关于做好贵州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充分推动全市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特色农业保险作用,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成效,夯实乡村振兴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意义
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以我省五大优势农业产业和“一县一业”发展为基础,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风险,调动广大农户的积极性,促进农户增收;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养殖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精准服务于农村工作;有利于实现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种养殖户增加收入、农业特色产业稳定发展、农户实现脱贫奔小康的多赢局面。
二、总体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切实推动我市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助推脱贫攻坚作用,建立健全我市特色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夯实乡村振兴基础。
(一)政府引导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特色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特色农业保险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二)市场运作原则。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积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选择参加特色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市农村工作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各乡镇(街道)、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特色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积极推进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经办机构
2019年福泉市特色农业保险延续2018年政府招标比选中标机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承保。为保证特色农业保险正常开展,避免经办机构恶性竞争,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承保机构实力,决定2019年福泉市大福姜种植保险、福泉市辣椒、大福姜价格指数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实施,其他特色农业保险实行划区域承保,其中,金山街道、马场坪街道、陆坪镇、凤山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承保;牛场镇、道坪镇、龙昌镇、仙桥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承保。12月底由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依据各经办机构的特色农业险办理情况、理赔情况及服务质量等对经办机构的承保险种,承保区域和承保份额进行调整。
四、时间安排
由于广大种养殖户对特色农业保险的迫切需要,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质保量完成该项任务,顺利达成省、州考核,自方案印发之日起立即启动2019年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特色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种养殖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有保尽保。全年实行滚动入保,对有参保要求的种养殖户,要随报随保。在新的特色农业保险政策实施方案出台前,依照此方案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确保保险政策的连贯性。
五、农业特色保险险种
(一)金谷福梨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谷福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金谷福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3年以上且已经挂果;
(3)种植规模在1亩(含)以上;
(4)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梨果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2)山体滑坡、泥石流;
(3)火灾、雷击;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5)重大病虫害。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种植密度为20—40株/亩的茶套梨园,保险金额按照每亩1000元确定;种植密度为40—100株/亩的梨园,保险金额按照每亩2000元确定;种植密度为100株/亩以上的梨园,保险金额按照每亩3000元确定。
5.保险费率:7%。
6.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金谷福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金谷福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1-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
60% |
扬花坐果期 |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80% |
果实膨大期 |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90% |
成熟期 |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
100% |
(1)保险费:投保亩数×每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2)保险费承担比例及应承担的保险费:
金谷福梨保险省财政以奖代补方式承担50%,市财政承担30%,农户自缴20%(保险费补贴比例详见黔财金〔2014〕5号《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蔬菜种植保险
1.参保品种:辣椒、番茄、生姜、花菜、茄子、豇豆、甘蓝、魔芋、四季豆、莴笋、菜心、黄瓜等。
2.参保主体:规模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3.参保条件:
(1)蔬菜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10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
(2)符合蔬菜种植无公害操作技术规程;
(3)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4)优先承保农业高效农业园区范围内的蔬菜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大户;优先承保获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的蔬菜种植经营主体;优先承保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承保重点贫困地区建立卡贫困种植户。
4.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
(2)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已采摘的蔬菜的损失;
2)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而改种其他作物的;
4)除蔬菜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外所投入的人力成本;⑤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根据《贵州省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监发〔2019〕6号)文件精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30%;对一般种植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一般种植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10%。
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蔬菜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表
序号 |
种类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省级50% |
州县级20% |
种植主体30% |
1 |
豇豆 |
2000 |
6 |
120 |
60 |
24 |
36 |
2 |
番茄 |
3000 |
6 |
180 |
90 |
36 |
54 |
3 |
茄子 |
3000 |
6 |
180 |
90 |
36 |
54 |
4 |
魔芋 |
1500 |
6 |
90 |
45 |
18 |
27 |
5 |
生姜 |
2000 |
6 |
120 |
60 |
24 |
36 |
6 |
辣椒 |
2000 |
6 |
120 |
60 |
24 |
36 |
7 |
甘蓝 |
1500 |
6 |
90 |
45 |
18 |
27 |
8 |
花菜 |
1500 |
6 |
90 |
45 |
18 |
27 |
9 |
莴笋 |
1500 |
6 |
90 |
45 |
18 |
27 |
10 |
四季豆 |
2000 |
6 |
120 |
60 |
24 |
36 |
11 |
菜心 |
2000 |
6 |
120 |
60 |
24 |
36 |
12 |
黄瓜 |
2000 |
6 |
120 |
60 |
24 |
36 |
②一般种植户和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表
序号 |
种类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省级70% |
州县级20% |
种植户10% |
1 |
豇豆 |
2000 |
6 |
120 |
84 |
24 |
12 |
2 |
番茄 |
3000 |
6 |
180 |
126 |
36 |
18 |
3 |
茄子 |
3000 |
6 |
180 |
126 |
36 |
18 |
4 |
魔芋 |
1500 |
6 |
90 |
63 |
18 |
9 |
5 |
生姜 |
2000 |
6 |
120 |
84 |
24 |
12 |
6 |
辣椒 |
2000 |
6 |
120 |
84 |
24 |
12 |
7 |
甘蓝 |
1500 |
6 |
90 |
63 |
18 |
9 |
8 |
花菜 |
1500 |
6 |
90 |
63 |
18 |
9 |
9 |
莴笋 |
1500 |
6 |
90 |
63 |
18 |
9 |
10 |
四季豆 |
2000 |
6 |
120 |
84 |
24 |
12 |
11 |
菜心 |
2000 |
6 |
120 |
84 |
24 |
12 |
12 |
黄瓜 |
2000 |
6 |
120 |
84 |
24 |
12 |
6.保险期间
(1)除另有约定外,蔬菜的保险期间为一季,轮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3个批次,净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8个批次。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7.赔偿处理
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蔬菜不同生长发育期(以下简称“生育期”)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蔬菜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实际种植种类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载明种类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两者中较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
蔬菜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受灾蔬菜的实际价值。
根茎类细类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生姜、魔芋、莴笋 |
幼苗期至叶片生长旺盛期 |
50% |
从第一片真叶出现到展开5—8片莲座叶,根部完成“破肚”到“露肩”(指根头部开始膨大变宽加粗) |
肉质根生长盛期 |
80% |
从“露肩”到肉质根形成采收 | |
成熟采收期 |
100% |
|
(2)茄果类蔬菜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茄果类细类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西红柿、辣椒、茄子 |
幼苗期 |
50% |
从第一片真叶出现至第一花序现蕾 |
始花坐果期 |
80% |
第一花序现蕾至坐果 | |
结果期 |
100% |
从第一花序着果到采收结束(拉秧) |
(3)豆类蔬菜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豆类细类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豇豆 |
幼苗期 |
50% |
从幼苗独立生活到抽蔓前(矮生品种到开花) |
抽蔓期 |
80% |
幼苗期后(即7~8片复叶后)主蔓迅速伸长,同时在基部节位抽出侧蔓,根系也迅速生长,并形成根瘤 | |
开花结荚期 |
100% |
从现蕾开始到采收结束 |
(4)叶菜类蔬菜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叶菜类细类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花菜 |
幼苗期 |
50% |
从真叶显露至第一花序5个叶片展开,形成团棵 |
莲座期 |
80% |
从第一叶序展开至莲座叶全部展开 | |
结球期 |
100% |
顶芽分化,花芽形成花球 | |
甘蓝 |
幼苗期 |
50% |
从"破心"至第一个叶环的叶片全部展开(俗称“团棵”) |
莲座期 |
80% |
从"团棵"至第二/三叶环的叶片全部展开 | |
产品器官形成期 |
100% |
结球紫甘蓝从卷心到叶球成熟;而散叶紫甘蓝则以齐顶为成熟标志 | |
菜心 |
幼苗期 |
50% |
从幼苗定制成活后到第10张左右真叶展平时 |
莲座期 |
80% |
从幼苗期结束到植株开始“卷心”为止 | |
包心期 |
100% |
从开始“卷心”到形成紧实的叶球为止 |
(5)瓜类蔬菜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瓜类细类 |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生育期备注 |
黄瓜 |
幼苗期 |
50% |
从真叶出现到4~5片真叶 |
初花期 |
60% |
由真叶5~6片到根瓜坐住 | |
结瓜期 |
80% |
从根瓜坐住到拉秧 | |
收获期 |
100% |
|
从种子或种块发芽成活后开始计算,对幼苗期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表中未列明的蔬菜种类,其不同生育期所对应的赔偿比例参照同类型相似蔬菜种类确定。
(三)茶叶种植保险
1.参保条件
(1)茶叶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10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
(2)符合茶叶种植无公害操作技术规程;
(3)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
(4)优先承保农业高效农业园区范围内的茶叶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大户;优先承保获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的茶叶种植经营主体;优先承保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承保重点贫困地区建立卡贫困种植户。
2.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茶叶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
(2)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已采摘的茶叶的损失;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而改种其他作物的;
3)除茶叶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外所投入的人力成本;
4)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
茶叶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亩为2000元,费率4%,每亩保费80元,省级奖补资金50%(每亩40元),县级财政补贴30%(每亩24元),茶农自交20%(每亩16元)。不能按照承担比例完成自缴保费的农户按照64元/亩缴费,1600元/亩理赔。
4.赔偿处理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植株死亡: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死亡率×受损面积;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植株种植数量。
(2)采摘期产量损失: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损失率=茶青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当地茶青前五年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表:
不同采摘期 |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
春梢期 |
50% |
夏梢期 |
20% |
秋梢期 |
30% |
以上2项每亩赔偿金额以每亩保额为限,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茶叶与非保险茶叶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茶叶实际种植面积。
(四)家禽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禽养殖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投保的肉(蛋)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且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普遍推广的;
(2)投保时肉鸡满8日龄(含)以上,蛋鸡满15日龄(含)以上;
(3)从事肉(蛋)鸡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
(4)投保肉(蛋)鸡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建有完备的免疫记录档案和生产档案,并定期上传到保险人指定的电子档案信息系统。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发生疾病、疫病等原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保险肉(蛋)鸡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肉(蛋)鸡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蛋)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限:肉(蛋)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蛋)鸡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肉鸡保险限期不超过90天,蛋鸡保险限期为一年。
4.保险金额:
(1)肉鸡保险: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每只保额25元,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每只保额40元。
(2)蛋鸡保险:每只保额40元。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为同一批次,则按批次统一投保;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为不同批次,则按每栋禽舍分别投保。
5.保险费率:
(1)肉鸡: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肉鸡基准费率为2%,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基准费率为2.5%。
(2)蛋鸡:保险费率为2.5%。
(3)财政补贴比率:
根据《贵州省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监发〔2019〕6号)文件精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30%;对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10%。
6.赔偿处理:
(1)保险肉(蛋)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肉(蛋)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赔付金额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蛋)鸡与非保险肉(蛋)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五)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1.实施意义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以生猪价格为标的,以“生猪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新型保险产品。是对养殖户因生猪价格波动导致生猪价格(或价格指数)低于既定价格(或价格指数)而遭受损失时,给予养殖户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2.工作原则
(1)周期签约,分期投保原则。结合生猪价格波动性,承保机构与养殖户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签订保险协议,按每批饲养的生猪分期入保,交纳当期保费。对签约期内有养殖但未按协议入保的,取消参加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入保资格。承保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协议承保的,由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直至取消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承保资格。
(2)协同原则。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可同育肥猪保险叠加,同一标的物,可分别入保,分别理赔。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和放大效应。
(3)防止投机原则。由于生猪价格呈周期性,短期内波动缓慢,具有一定预测性,要防止养殖户在生猪价格低迷时,产生投机行为,虚构养殖数量入保谋利,骗取国家补贴,所有入保生猪,必须有标的物,必须有养殖标识号。
(4)建立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市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上一年度保险公司生猪价格保险经营情况和本年度生猪价格走向,生猪养殖情况等对生猪价格保险方案作出微调。
3.保险内容
(1)保险标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以生猪价格为标的,以“生猪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新型保险产品。是对养殖户因生猪价格波动导致生猪价格(或价格指数)低于既定价格(或价格指数)而遭受损失时,给予养殖户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福泉市生猪养殖的实际情况以及风险防范的需要,按下列方式约定承保条件:
1)承保生猪体重在5-30公斤;
2)严禁虚假承保,承保数以农业部门及保险公司核定为准;以生猪养殖标识号作为标的入保。
3)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之日起4个月以上,8个月以内。
4)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间以当地兽医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票载明的日期为准。
(2)保险方式:投保人根据自身意愿与承保公司签定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周期入保协议,出具承诺书,生猪养殖数量及标识号,确定相关要件并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自付部分保费。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全省重要商品价格检测表中贵州省生猪收购平均价为依据,当投保生猪在保险期限内实际出栏时价格低于投保约定市场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付。
(3)保险金额:按照13.6元/公斤成本价作为保险价格,约定每头出栏生猪的重量为130公斤,每头生猪价格指数的保险金额为1768元,保险费率为3.5%,每头保费为61.88元。发生理赔时理赔头数为实际交易头数(以检疫票为准)和饲养期间死亡头数(无害化处理证明)。
(4)保险保费承担比例:每头猪保险费共计61.88元。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方式承担50%,应承担的保险费为每头30.94元;县/市级财政承担30%,应承担每头保险费为18.564元;农户自缴20%,承担每头保险费12.376元。
(5)赔偿处理
以入保生出栏时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全省重要商品价格检测表中贵州省生猪收购平均价为依据。若当日无价格公布,按前一期公布价格为指数,低于13.6元/公斤,即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当批生猪出栏的头数,结合指数价格低于13.6元/公斤的实际差额计算赔付。
已购买价格指数保险的育肥猪在养殖过程中发生死亡(含政府扑杀),在约定出栏期触发价格赔付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日期起4月内死亡的,按该农户或养殖场第一批生猪出栏时的价格指数,4个月后死亡的,选取当日价格指数,若当日无价格公布,按前一期公布价格为指数。政府全部扑杀的以保单生效后第5个月的第一天的全国生猪出场价格为指数。理赔时需提供无害化处理凭证。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3)出栏时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复印件)
4)该养殖场入保后生猪死亡的无害化处理记录(复印件)
5)当地兽医检疫部门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
保险公司在核实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后,应立即查阅该养殖场(户)出栏时间前国家公布的最近一期生猪价格指数,按照核实的理赔头数,国家公布的价格指数与13.60元/公斤的实际差额计算赔付金额,累计理赔数不得大于入保数。保险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应告知入保户,说明原因和理由。
理赔头数为出栏头数和死亡头数之和,首期理赔数为首期出栏数+入保后的死亡数。第二次理赔的,为当期出栏数+首期出栏后至本次出栏期间内的死亡数。出栏日期和数量以检疫票为依据并且出栏生猪养殖标识号应在入保标识号段内;死亡数以当地兽医部门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为依据,无害化处理证明应附清单,载明生猪死亡数量、养殖标识号、死亡时间。
出栏时间在保单生效之日起4个月以内,8个月以外或理赔生猪养殖标识号未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标识号段内的,承保公司不予理赔。
(六)生猪扑杀保险
1.参保条件
(1)能繁母猪饲养达8月到48月龄,;育肥猪单个场(户)每批存栏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00头(含)以上,育肥猪存栏数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进行集体统一投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村为单位集体投保;
(2)严禁虚假承保,承保头数以畜牧农业部门及保险公司核定为准,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3)育肥猪和能繁母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相关部门能够提供合格管理养殖档案。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4)投保人对该险种有投保意向时,需向动物防疫部门申请对标的养殖场进行核查,动物防疫部门从申请日起核查15日无疫情并出具合格证明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次日0时生效。
(5)在疫情已发生,且政府明确实施强制扑杀的区域,以疫情发生的养殖场为中心,3公里内的养殖场不得投保。
2.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疫情(如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征(蓝耳病)、猪瘟、猪口蹄疫等),且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政府的强制扑杀行为,以饲养场所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发布命令为准,县级及以上政府扑杀命令发布日期具体以该政府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2)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的疫病死亡的;
2)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保险生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5)保险生猪因猪瘟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
人也不负责赔偿。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
政府扑杀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需经农业农村局进行疫情调查并观察15日后才可入保。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每头保额为1000元,育肥猪每头保额800元;
基准费率均为1.5%;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5元,其中省级资金补贴7.5元/头,市/县级资金补贴4.5元/头,农户自缴资金为3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12元,其中省级资金补贴6元/头,)市/县级资金补贴3.6元/头,农户自缴资金为2.4元/头。
(5)赔偿处理
1)赔偿标准
保险生猪因发生动物疫情被政府扑杀时,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头生猪保险金额×不同赔偿比例×对应类别扑杀数量)
类别 |
赔偿比例 |
能繁母猪 |
100% |
育肥猪 |
赔付标准如下 |
后备母猪 |
按育肥猪标准赔付 |
育肥猪赔偿标准:
每头保险育肥猪尸重范围 |
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 |
20kg(不含)以下 |
20% |
20kg(含)-30kg(不含) |
30% |
30kg(含)-50kg(不含) |
50% |
50kg(含)-75kg(不含) |
80% |
75kg(含)-120kg(不含) |
90% |
120kg(含)以上 |
100% |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中扑杀数量时,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数量大于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中扑杀数量时,保险人以扑杀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区分能繁母猪与育肥猪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能繁母猪与育肥猪保险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扑杀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育肥猪尸重证明的,保险人按照育肥猪保险金额的80%进行赔偿。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中药材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农业技术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福泉市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同一地块连片种植(不成片种植地块,由保险公司验标承保)。
(4)从移栽成活到淘汰前一年;在沟渠、河道以及绿化带等区域内零星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中药材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中药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
3.保险期限
自保险中药材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中药材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收货时止,但不得超出一年,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多年生中药材按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
(2)保险费率:6%;
(3)保费补贴按照“扶优扶贫、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承担,对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省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30%,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承担20%。
5.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中药材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中药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理赔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绝对免赔率=30%(含)。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采花类中药材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至初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盛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非采花类中药材的受灾理赔,由保险双方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协商处理。
(2)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八)水果种植保险(除金谷福梨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果类作物(草本类:西瓜;藤本类:葡萄、猕猴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果类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农业技术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福泉市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同一地块连片种植(不成片种植地块,由保险公司验标承保)。
(4)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5)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
在沟渠、河道以及绿化带等区域内零星种植的水果类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与保险水果类作物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水果类作物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
3.保险期限
草本类水果的保险责任期间自移栽成活起,至成熟并收获时止,一年一批次,但不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藤本类水果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葡萄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6%;猕猴桃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6%;西瓜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6%。
(2)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按照“扶优扶贫、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承担,对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省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30%,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承担20%。
5.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水果类作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水果类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1-免赔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类别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藤本类水果 |
萌芽期 |
剪枝断口流出汁液,树枝长出新芽的时期 |
30% |
长叶期 |
长出新叶与新枝,展叶的时期 |
50% | |
开花坐果期 |
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70% | |
着色期 |
果实膨大、颜色变深的时期 |
90% | |
成熟期 |
果实体积颜色不再变化、可采摘的时期 |
100% | |
草本类水果 |
移栽成活/幼苗期 |
长成直立植株、真叶的时期 |
30% |
生长期 |
植株生长、叶数增加的时期 |
50% | |
开花坐果期 |
植株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80% | |
成熟期 |
果实膨大最终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已部分采摘的保险水果,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
(2)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班,加强领导。
成立特色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全市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和推进,负责研究制定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政策,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农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保险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及实施方案,确定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实施步骤,推动农业保险在全市广泛开展。各乡镇(街道)成立保险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辖区内特色农业保险的协调和推进,重点完成农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经办机构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推进特色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1.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调度特色农业保险整体推进工作,动态跟踪检查全市特色农业保险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
2.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加强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3.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充分发挥各自部门职责,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配合,负责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请款,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并加强宣传全市特色农业保险工作。
4.市扶贫办:负责提供全市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清单,根据需要核实参保贫困户信息,协助并支持经办机构开发满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保障需求的扶贫保险产品。
5.各乡镇(街道)及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企业进行宣传、发动,积极鼓励参加农业保险,认真推动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农户、企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填写农业保险清册、建立档案管理,确保完成辖区内适宜参保任务指标。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时督促、协调,做好协保机构开展保费收取、负责勘验定损后,及时制作勘验定审资料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确保参保农户及时获得理赔,降低农户损失。
6.承保经办机构: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全局出发,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做好农业保险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向农户宣传普及特色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并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及时、定期向市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保险监管部门上报特色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情况。
(三)强化监管,深入落实。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保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费补贴。
2.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以及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福泉市特色农业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
3.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对于本方案印发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保险责任终止后由承保经办机构承保。
4.在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若遇本方案未尽事项需协调处理,上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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