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通知》调整的范围
原文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①缴费年限全部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凭各年度缴费凭证按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标准一次性领取15年的缴费补助;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凭各年度缴费凭证按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标准一次性领取不足年限的缴费补助;③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不再享受已记入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改为“被征地人员是以城镇职工退休的,一次性领取15年的缴费补助(不论缴费方式是以企业职工身份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均可),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实际缴费年限补助。”
二、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政策区别
调整前,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才予以补助,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的不予补助。调整后,扩大了被征地的补助范围,即符合保障政策的被征地人员不论是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费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都能按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申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情况
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可以一次性申领全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
1.被征地人员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后,一次性申领15年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
2.被征地人员死亡后,家属一次性申领符合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
3.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出、社保转出本市等其他情况在市外领取待遇的,一次性申领符合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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