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完善福泉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与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等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2007年第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黔南府办发〔2015〕58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函〔2019〕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福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文件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申请、审核、退出、管理等。
三、核心内容解读
1.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出租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乡镇进城稳定务工人员)、教职工、医护人员、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等人群。
2.在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就业单位性质属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在我市新就业5年内(乡镇干部不受新就业年限限制)。
3.在第五条第四款明确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是拥有福泉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以上并持有居住证;且在本市稳定就业满半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在第五条第五款明确了教职工为本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在职教职工、特岗教师、支教教师、临聘人员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校园内的,教职工可承租且不受住房限制)。
5.在第七条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线。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乡镇进城稳定务工人员)、教职工、医护人员、环卫工人及公交司机不受收入限制。
6.在第九条明确了认定住房的情形
7.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能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八种情形。
8.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9.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申请程序及审核方式。
10.在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到位申请人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七种情形。
11.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新就业无房职工自获得住房保障之日起,保障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乡镇干部不受保障年限限制)。
12.在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类别和减免标准。
13.在第三十九、四十条中明确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置方式。
四、审核过程
《福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全市各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建议,2022年5月17日,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出具《福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审查意见书;2022年5月2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2022年6月8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2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欣组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审议,于2022年10月26日经中共福泉市人民政府党组会第16次暨常务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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