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福泉市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福泉市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以下简称权责事项)管理,促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与行政权力及时、全面衔接,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权责清单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其他部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直各部门、乡镇进行编制。
第四条 对编制公布后的权责清单,采取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主动发起动态调整和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集中调整两种方式与行政权力进行对应衔接。
第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一个具体的内设机构负责统筹、承办权责清单有关调整、管理事宜,明确权责清单管理岗位职责并指定专人承办相关事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直有关部门及乡镇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乡镇对权责清单开展集中调整,对各部门、乡镇权责清单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编制、公布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部门、乡镇应当对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编制权责清单,将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内设责任机构、追责对象范围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
第八条 权责清单编制或集中调整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待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完成后,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公布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步在贵州政务服务网福泉站点推送。
第九条 权责清单采取通知形式进行公布。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条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决定,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决定发布,或其他涉及权责清单的重要事项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起动态调整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负责统筹、承办权责清单调整、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释决定及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权力决定、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决定或其他涉及权责清单重要事项变更的公告、通知等有关文件内容,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本单位的权责清单事项发起动态调整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应增加行政权力及责任的;
(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增加行政权责事项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取消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废止,导致权责事项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对应取消权责事项的;
(三)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相关权责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发起动态调整申请,变更权责事项:
(一)权责事项的承办机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三)责任事项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发起动态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报告(附清单表格);
(二)调整依据;
(三)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发起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回复。
第四章 集中调整
第十七条 除对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动态调整外,各部门、乡镇应当于每年1月份定期对本部门权责清单开展集中调整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中调整:
(一)动态调整中行政权力事项发生遗漏或重叠,需要进行统一清理规范的;
(二)同一行政权力归属发生争议的;
(三)对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层级需进行调整的;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对我省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集中调整的。
第十八条 集中调整时,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或不予调整报告(附清单表格);
(二)调整依据或不调整理由;
(三)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乡镇提出的集中调整意见,应在集中审核完毕交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本部门行政权力行使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的管理与实施提出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监管检查中发现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编制调整权责清单中遗漏权力事项或将没有权力依据的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的,应当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进行调整、取消。
第二十三条 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未及时主动发起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行使权责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对有法定依据的权力事项,应当按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纳入清单管理;无法定依据的,督促行政权力实施单位立即停止行使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不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调整,年内达两次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将情况抄送绩效考核部门。
第二十六条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市纪委市监委追究相关责任。
(一)编制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或遗漏权责事项的,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纳入清单管理的合理意见但仍不纳入的;
(二)出现本细则规定应当调整行政权责清单情形而未及时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责成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限内提出调整申请但仍不提出调整的;
(三)出现本细则规定的应当进行动态调整情形,但未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公布,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后仍怠于调整、公布的;
(四)未将实际行使的权力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
(五)在权责清单之外存在变相审批或其他无权责清单依据的权力的;
(六)在权责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的;
(七)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八)对没有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进行委托、授权、下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发〔201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