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民政 |
| 发文字号: | 福府办发〔2025〕45号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12-01 |
| 废止日期: | |||
各乡镇(街道),黔南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福泉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泉市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加强殡葬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丧葬活动,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福泉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革命烈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总体目标:推行集中治丧、集中火化和集中安葬“三集中”;禁止土葬遗体和违反规定安葬骨灰,节约土地资源,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管理规范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服务优质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权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开展殡葬管理执法工作。
纪委监委、发改、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广电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中的重大事宜,落实市殡葬管理的目标责任事项。认真执行殡葬法规,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的信息上报和联络工作。村(居)应将殡葬管理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
第二章 遗体处理和殡葬活动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行集中治丧、集中火化和集中安葬。
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内,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楼、堂、室或者葬入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鼓励自愿实行火葬。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如需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 原有坟墓需迁移的(不包括保护性坟墓),应当在限期内一律迁入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其迁坟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应当在死亡后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管理,不得擅自接运遗体。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或事故处理单位通知殡仪馆接运。
第九条 殡仪馆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
第十条 正常死亡遗体火化,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主无名尸体火化,须提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殡葬活动中,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运送遗体或骨灰途中,禁止在限制区域鸣电子礼炮、燃放纸质烟花爆竹、吹奏哀乐、抛撒冥纸等产生噪音和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上述限制区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福泉市实施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规范丧事活动,治丧和悼念活动应当在以下场所进行:
(一)城市集中治丧区域内的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内进行。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驻地的治丧活动,应当在当地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集中治丧点内进行。集中治丧区域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划定。
(三)其它区域的治丧活动,鼓励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
禁止占用公共场所治丧。
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治丧活动。
第十三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安葬在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划定的可葬区域。
(二)存放在殡仪馆。
(三)树葬、抛撒、深埋等生态处理方式。
骨灰领取和发放,凭火化证明和骨灰处理证明办理。
骨灰自通知领取或公告领取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领取,按无主骨灰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安葬在城市公益性公墓。村民死亡火化后,骨灰应当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也可以安葬在城市公益性公墓。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可以回原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三章 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州驻泉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符合丧葬补助和抚恤政策规定条件的公民死亡后,其家属凭火化证明和骨灰处理证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第四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殡仪馆、集中安葬点、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主要收取墓位建设成本、维护管理相关费用,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
禁止在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划定的可葬区域以外建墓立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预售、出租、转让、传销公益性墓地、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八条 公墓选址建设严格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殡葬用品严格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更新,保证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刁难死者家属。
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所有收费项目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泉市2013年1月21日印发的《福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