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全国土地调查总面积 | 属于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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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党和国家领导人寓所的土地登记情况及相关信息 | 属于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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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非开放区域、军事活动区内开展专项地质调查的工作部署、实测数据及相关成果 | 属于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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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于或等于1:100万比例尺、精度优于±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绝对重力图 | 属于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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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于或等于1:100万比例尺、精度优于±1毫伽的,与国家重力基本网或物探重力I级、II级和Ⅲ级基点联测的区域性布格重力异常图、自由空间异常图、均衡重力异常图、点位数据图及相关数据 | 属于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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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精度优于±1毫伽的,与国家重力基本网或物探重力I级、II级和Ⅲ级基点联测的区域性布格重力异常图、自由空间异常图、均衡重力异常图、点位数据图及相关数据 | 属于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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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物探重力I级、II级和Ⅲ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区域绝对重力数据、图件 | 属于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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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成熟的信息,包括正在审议讨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的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决策文件草案除外)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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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纯属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按国家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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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进行的信息 |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公开信息目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1号)属于非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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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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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监督检查情况。 | 属于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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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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