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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福泉市教育局 作者:fqsj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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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教育局关于

下达2019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初级中学、小学集团校、乡镇中心学校、九年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苦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822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94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季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328.4875元分配安排如下(详见附件1)。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重视和关心。各单位、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规范管理,把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工作落实到实处,并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标语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的政策和意义,使“两免一补”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抓好管理工作:

第一,要严格按照市局所分配的补助资金将此项工作抓到实处,不得擅自减少市局下达的分配数。

第二,对贫困生进行资格认定时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第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库,认真做好资料保管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的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有所增加并能够承受子女上学所需生活费用的,要在下一学期停止向其发放生活费。

第四,在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时,各单位、学校要对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和移民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予以重点倾斜,对孤儿、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复原退伍军人子女、矿区学生、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同等条件优先进行资助。

第五,各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拟定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确保此项工作深入有序地开展,严防弄虚作假及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二、资助对象和标准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财教2010107号)、《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规定,结合当前扶贫政策,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获得生活补助。

资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

三、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评选和公示工作

各学校必须对照资助对象的条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评选和公示。要组织好希望获得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2),由学校负责成立由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和资助对象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向受助学生按月发放生活费补助或等额饭票,或等额充值进学生的饭卡中。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必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贫困生的生活补助费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不得降低标准扩大受助对象,不得截留、挪用。

四、简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认定程序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发放并方便学生申请,本学期开始不再需要村委会审核,需要班主任老师按照学生实际情况审核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校,学校在“学校审核意见”处要有“该生已进入贫困生数据库,经公示无异议,同意资助”等字样;若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没有进入我市贫困学生数据库,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表中“学校审核意见”处要有“经公示无异议,同意资助”等字样,学校必须完善审核日期后盖章存档,享受资助学生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请在备注栏填写清楚

五、其他要求

各学校在收到市局下达的补助费后,要及时将资金按要求发放给受助学生,并认真填报《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附件3)。同时,学期结束前将工作总结、《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附件3)、《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县级审核汇总表》(附件4),学校评审、公示、发放生活补助费照片及受助学生的留影等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上报市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汇总上报。上报时间为20195月30日前。

 

附件:1.福泉市2019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金分配表

2.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3.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

4.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县级审核汇总表附件1—4:福泉市2019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金分配表.xls

                         

 

                                                       福泉市教育局

2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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