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参与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和考核;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八)其他相关权利。
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公务活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
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二)行政执法机关入企检查是否有相关依据,程序是否规范,有无乱检查现象;
(三)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或刁难当事人的现象,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五、反馈途径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件、邮件、走访、电话等形式向福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反映。
地址:福泉市政务服务中心13楼1311办公室
电话:2221920 邮箱:fqsxzzfjdk@1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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