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推进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修订重点内容解读
(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次修订首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定义。
(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同时明确了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这一规定有利于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五)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六)完善“事不再罚”原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七)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和重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对行政处罚公示制度作出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二是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对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九)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完善。一是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申请听证的时间由三天修改为五天;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这对解决听证“走过场”具有重要意义。
(十)强化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正当程序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制度;二是增加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三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利用电子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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