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福府行复〔2025〕41号)
申请人:黎某某
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蕾,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黎某某因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对贵州省福泉市某腌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立案,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收到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