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某某
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蕾,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黎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福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收到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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