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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福府行复〔2025〕35号)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福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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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蕾,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董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单号为15227********************投诉部分的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59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针对的是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申请人于2025410日通过12315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于423日作出回复,其理由是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以及不同意调解,但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告知和声明以及说明,被申请人也没有通过电话、网络或者现场的方式组织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决定系单方面不想履行职责。本案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410日收到来自申请人在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编号为15227********************的举报单,根据举报单中的内容: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2,被申请人于2025 4 16日到被举报人福泉市某某副食店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并将其诉求内容向被举报人转达,以期组织调解,但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5 4 23 日在平台上将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再者,本案申请人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设有我要投诉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举报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对象、举报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中包含的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2本就不符合要求,但被申请人考虑到在12315平台上回复举报处理情况的时候也可一并回复其诉求的处理结果,就一并进行了处理和回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128日,申请人在某某副食店花费2元购买某某某伤心凉皮,发现为过期食品,于20241221日向12345平台进行投诉(事件编号:1870388323799138304),提出查处、奖励、赔偿的诉求,被申请人收到后于1223日到某某副食店开展现场核查,未发现同款商品,也未发现过期食品,遂电话告知申请人检查情况,若申请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信函或现场提供证据方式进行举证。后申请人于20254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单号:15227********************),认为被举报人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组织调解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2.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3.依法查处处理并答复举报人;4.依法给予投诉举报人最高举报奖励。被申请人416日再次到某某副食店开展现场核查,亦未发现案涉产品,也未发现案涉产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同日,某某副食店经营者向某某出具拒绝调解说明,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不能认为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呈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于2025423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本机关于202569日向本案双方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申请人未参与听证也未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1.12315平台截图4张,2.支付页面截图,3.案涉产品图片2张,4.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1.拒绝调解说明,2.全国12315平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5227********************处理情况页面截图,3.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截图,4.申请人举报提交证明材料(食品某某某伤心凉皮正反面图片),5.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6.黔南12345工单截图,6.微信收款截图。

本机关于202569日向本案双方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申请人未参与听证也未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

第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及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平台上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系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主体适格。

第二,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这一观点。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我要举报入口,申请人仅对线索进行了举报,且举报须知里第5点明确提示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已完成对应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在2025423日告知不予立案时明确告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且本次申请人是进行举报,并无明确规定举报必须调解,对该请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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