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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福府行复〔2025〕33号)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福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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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丁某、宋某方、宋某枪、宋某祥

被申请人:陆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卢海楠,职务:镇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房屋搬迁方案》(以下简称房屋搬迁方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5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房屋搬迁方案》;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收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村民,因贵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在开采煤矿过程中操作不当将申请人村落地下水源挖断,导致申请人村民丧失了生产生活水源,也导致申请人的房屋、田地发生大面积塌陷,村里遍地都是塌陷后形成的大坑。被申请人于2025319日发布《福泉市陆坪镇人民政府关于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地质受损房屋搬迁公告》,作出《房屋搬迁方案》,申请人认为该房屋搬迁方案违法,应当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法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除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外,还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防灾减灾的,可依法实施征收,实施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香坪村发生了严重的地质灾害,镇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征收,但被申请人却以房屋搬迁的形式对隐患点房屋实施房屋搬迁,既没有依法实施征收,也没有听取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且因地下水源被挖断及地面塌陷,申请人的土地早已无法种植农作物,无法使用土地,对申请人的土地也应当一并征收。另外,被申请人忽视了香坪村土地塌陷是一个动态过程的事实,根据20248月制作的地面塌陷探测报告确定风险隐患房屋明显错误,自20248月至今地面塌陷情况加剧,申请人宋某祥的房屋不在房屋搬迁名单内,但申请人的房屋四周都已经塌陷,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对申请人采取临时安置措施,置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综上,申请人为了维护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特向贵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政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本着行政化解实质争议的原则组织调解,切实解决申请人的合理合法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房屋搬迁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且方案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四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二,搬迁方案的制定主体并非本案被申请人福泉市陆坪镇人民政府,因此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第三,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征收的主体资格,因此并不能实施行政征收的职责。第四,根据《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地质灾害区内村民实施移民搬迁工程,并不需要实施征收。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按照《中共福泉市委办公室、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展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处置工作,2025319日,被申请人发布《福泉市陆坪镇人民政府关于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地质受损房屋搬迁公告》,并在辖区公开案涉《房屋搬迁方案》,申请人不服该方案,遂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福泉市陆坪镇人民政府关于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地质受损房屋搬迁公告》,2.《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房屋搬迁方案》,3.图片10张。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中共福泉市委办公室、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2.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某某某岩溶地面塌陷地质雷达探测报告,3.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某某某岩溶地面塌陷地质雷达探测复核报告,4.《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巴香坪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点予以新增的公告》。

本机关于202564日向双方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申请人明确不参与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规定,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是地质灾害发生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案涉《房屋搬迁方案》作为《福泉市陆坪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处置工作方案》的附件,文号为福委办字〔2025*号,方案制定主体为中共福泉市委办公室和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非本案被申请人,故本案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主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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