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谢某桂。
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蕾,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谢某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谢某桂投诉举报福泉市某某香调味品厂产品相关问题的答复》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一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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