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福泉市道坪镇某某村**人
委托代理人:杨璐,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9213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 请 人: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聂坤前,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友华,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书面答复申请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贵州省福泉市道坪镇某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集体土地,后因某某磷矿二期接替项目建设,申请人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1.涉及该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预公告,征地呈报及批复文件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2.涉及上述地块的征收公告;3.涉及上述地块征收时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及福泉市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涉及上述地块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修改意见、听证、批准、公告的文件;5.与上述地块征收有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6.与上述地块征收有关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包括: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表、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7.与上述地块征收有关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助、社会保障等补偿补助费用的收支、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文件(包括:预存款转账回单、转账凭证等);8.与上述地块征收有关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决定;9.涉及从本次征地至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及福泉市三级行政机关关于农转非人员安置(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方式安置)的政策性文件;10.涉及本次征收某某村某某寨片区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保障人员的名额(包括:人员花名册)及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及发放、使用情况”。2024年8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未主动全面公开,存在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且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与土地征收密切相关,依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主动全面公开。本案中,福泉市人民政府系案涉项目的征收主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征收过程中所形成,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其具有直接公开的法定职责。况且,福泉市道坪镇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亦表明上述部分政府信息系福泉市人民政府制作、保存,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向某美、向某恒、蔡某江、宋某华四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中仅有四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也仅向四人进行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人数多达**人,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一致,因此,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第二,申请人称其向福泉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这一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向某美、向某恒、蔡某江、宋某华四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显示,其四人明确是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而非福泉市人民政府,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主体适格。第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进行主动、全面提供相关信息存在严重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对向某美、向某恒、蔡某江、宋某华四人申请的信息一一予以回应,对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已公开给申请人,对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亦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进行充分理由说明,同时将该申请抄送给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正当,不存在违法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8日,蔡某江、宋某华、向某美、向某恒四人授权委托北京即明(成都)律师事务所李某城、熊某两名律师向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邮寄申请公开涉及“某某磷矿二期接替项目”征地相关信息:“1.涉及该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预公告,征地呈报及批复文件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2.涉及上述地块的征收公告;3.涉及上述地块征收时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及福泉市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涉及上述地块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修改意见、听证、批准、公告的文件;5.与上述地块征收有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6.与上述地块征收有关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包括: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表、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7.与上述地块征收有关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助、社会保障等补偿补助费用的收支、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文件(包括:预存款转账回单、转账凭证等);8.与上述地块征收有关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决定;9.涉及从本次征地至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及福泉市三级行政机关关于农转非人员安置(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方式安置)的政策性文件;10.涉及本次征收某某村某某寨片区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保障人员的名额(包括:人员花名册)及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及发放、使用情况。”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并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公开福泉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福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某某磷矿二期接替矿山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信息并经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本案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遂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推选代表人函,4.行政复议申请人授权委托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送达截图。2.《福泉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信息公开授权委托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申请人应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政行为会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才具有相应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以及被申请人接收证明,而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福泉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授权委托相关材料等证据可证实,向本案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为蔡某江、宋某华、向某美、向某恒四人,且明确是向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非本案申请人申请书中载明的向福泉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也仅是向蔡某江、宋某华、向某美、向某恒四人予以答复并非本案申请人,因此,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本案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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