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蕾,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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