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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福府行复〔2024〕27号)
来源:福泉市司法局 作者:福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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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李某

被 申 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蕾,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7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821日组织本案听证,但申请人未出席听证且未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了《投诉举报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B018640931**),反映贵州福公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拼多多购物平台的网点中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后,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懒政怠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我局立即开展核查,对来信来件登记台账进行查看,台账中没有关于李某的来信,联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邮政分公司查询信件签收情况,福泉市邮政分公司提供了投递邮件清单,签收日期为202437日,经与李某1本人确认,清单上收件人“李某1”的签字非本人所签,对比“李某1”在清单上的签名字迹与其他收件人签字的字迹雷同,有可能出自同一人,因为岗位调整李某1已于202431日离开局办公室调整至金山分局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信件分流的同志为郑某艳,投诉举报事关百姓生活或切身利益,并具有处理时效性,与一般的快递物件性质不一样,综上所述,有理由怀疑存在代签收的现象,我局实际未收到李某寄出的投诉举报信,不存在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245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福公子食品专营店”购买了苦荞红茶(订单编号:240507-375919799901163),花费8.91元。福公子食品专营店属贵州福公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宣传是有机食品,但其所购买的产品并非有机食品,产品包装上亦无有机认证标识和有机码。202451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挂号信编号:XB018640931**),中国邮政网显示2024518单位收发室签收,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47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30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李某身份证复印件;2.挂号信截图;3.邮政快递查询截图;4.投诉举报信;5.投诉举报产品图片1张;6.拼多多购买商品截图2张;7贵州福公子食品有限公司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快递邮件清单;2.李某1行政执法文书签名照片2张;3.工作交接清单和金山分局检查记录3份。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不仅具有对辖区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还有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答复的义务。本案中,根据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物流信息显示可知,被申请人在2024518日收发室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应当对其提供的线索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该信件投诉或举报内容予以甄别处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的规定,不管是被申请人收发室或值班室签收都应视为已签收。被申请人提供的投递邮件清单为202437日邮政邮件投递情况,并非2024518日邮政信件投递情况,且李某1签收邮件编号为挂号XA516275409**,并非是本次案涉投诉举报信。故,被申请人主张投递邮件清单上收件人“李某1”的签字非本人所签,实际未收到过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和回应,已构成不履行答复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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