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陆坪镇洞铁村猪场坪组
代 表 人:邓某某
代 表 人:杨某1
代 表 人:武某某
代 表 人:杨某2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陆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镇镇长。
第 三 人:代某1
第 三 人:代某2
第 三 人:代某3
第 三 人:黎某某
申请人陆坪镇洞铁村猪场坪组不服被申请人陆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洞铁村猪场坪组与街上组代某1等4户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陆坪府〔2023〕5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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