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福府行复决字〔2022〕1号
申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贵州省福泉市金山街道办事处毓秀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某某申请认定工龄的告知书》(福人社函〔2021〕12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某某申请认定工龄的告知书》(福人社函〔2021〕126号);2.请求缴纳1986年9月至2016年9月30日的养老保险;3.请求增加2017年12月份的工龄;4.请求补发50岁至今的养老金。
申请人称: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规定,对《劳动法》施行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工作至今的编制外聘人员,用人单位要按照“补缴参保工作原则上2008年底以前结束的规定”为其补缴参保。2012年被申请人通知仙桥乡中心小学清理1995年之后的代课教师,但教育局的福教育复8号文件称1995年之前的不在统计范围内。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去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被申请人认同其在仙桥中心小学的工作经历,但是在办理保险缴费的进账单显示参加工作时间为2008年,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更正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9月1日,但被申请人不采纳申请人的请求。另外,申请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在档案史志局上班是1年整,但被申请人认定工龄只有11个月。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导致申请人未能办理退休,无法领取退休金,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86年9月1日至2008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某某申请认定工龄的告知书》(福人社函〔2021〕126号);2.福泉市教育局关于王某某同志代课经历的公示(福教政公示〔2016〕第3期);3.福泉市教育局公示证明;4.福泉市仙桥中心小学工作经历证明表;5.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号文养老保险补缴征集单;6.福泉市第二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7.福泉市档案史志局用工协议;8.《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福府函〔2021〕230号);9.《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福府函〔2021〕220号);10《福泉市教育局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福教育复〔2021〕8号);1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12.《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某某申请补缴社会保险的告知书》(福人社函〔2020〕146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申请人于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在福泉仙桥中心小学任代课教师,任代课教师之后一直没有被教育系统招录为正式教师,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劳薪字第344号)的文件精神,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不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申请人提出“根据从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在福泉市仙桥中心小学任教,要求依法从1986年9月补缴国家规定的最低社会养老保险至2008年底”的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8月24日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应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申诉;第三,申请人提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在档案史志局工作年满50周岁,计算工龄少了一个月,要求加上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12月2日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应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申诉。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申请人工龄认定申请认定书;2.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王某某申请认定工龄的材料补正告知书;3.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号文养老保险补缴征集单;4.黔人社厅发〔2015〕7号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5.福泉市教育局公示证明;6.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表,7.福泉市第二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8.福泉市档案史志局用工协议;9申请人就业创业证;10.福泉市仙桥中心小学公示证明;11.福泉市教育局关于王某某同志代课经历的公示(福教政公示〔2016〕第3期);12.送达回证;1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14.《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某某申请补缴社会保险的告知书》(福人社函〔2020〕146号);15.《福泉市教育局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福教育复〔2021〕8号);16.《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答复王某某申请补缴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的函》(福人社函〔2019〕215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龄认定申请书,被申请人7月21日作出《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某某认定工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向福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福泉市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适用程序错误撤销该处理意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重新作出《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某某申请认定工龄的告知书》(福人社函〔2021〕126号)以申请人在仙桥乡中心小学代课之后没有被教育系统招录为正式教师,对申请人认定的工龄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在福泉市仙桥乡中心小学人任代课教师,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在福泉市第二幼儿园做保洁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在福泉市档案史志局做保洁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申请人工龄认定申请认定书;2.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王某某申请认定工龄的材料补正告知书;3.福泉市教育局公示证明;4.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表,5.福泉市第二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6.福泉市档案史志局用工协议;7.福泉市仙桥中心小学公示证明;8.福泉市教育局关于王某某同志代课经历的公示(福教政公示〔2016〕第3期);9.送达回证;10.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11.《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某某认定工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12.《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福府函〔2021〕230号).
本机关认为:通过审查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工龄认定的申请不予支持是否合法,应否撤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56国直人习字第79号)第二点第(一)项“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及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可知,关于临时职工的工龄认定需要被正式录用以后,才能将被正式录用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申请人于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在福泉市仙桥乡中心小学任代课教师,但之后没有被教育系统招录为正式的教师或长期工,不符合认定工龄的条件,故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另,申请人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且该三项请求已分别在2020年8月24日和2019年12月2日得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回复,若申请人不服,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点第(一)项、《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某某申请人认定工龄的告知书》(福人社函〔2021〕12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受理通知书
福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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