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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1日起,福泉市将按新标准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来源:福泉市人民政府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福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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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正常开展,切实提升城镇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26年6月1日起,福泉市将按新标准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按照《福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福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发改发〔2026〕1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注:如出现新增行业按相同性质行业标准征收

征收方式:福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随水同征、自主申报模式进行征收。

(一)随水同征模式。两城区、建制镇镇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水费由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费用由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按月向国家税务总局福泉市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自主申报模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工业企业、学校,(包括中央、省、州驻泉单位等),根据年平均在职在编人数,按征收标准分年度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泉市税务局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体临时摊点、集贸市场摊位、批准占用街道(场地)进行商品展销、有奖销售、抽奖活动等以及占用道路、场地施工和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按月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泉市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

起征时间:自2026年6月1日起开始征收。

减免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责任:根据通知要求,2026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按时足额缴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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