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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来源: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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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正常开展,切实提升城镇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按照《福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福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发改发〔20261号)执行。

二、征收方式

(一)随水同征模式。两城区、建制镇镇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各类经营主体。

(二)自主申报模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工业企业、学校,(包括中央、省、州驻泉单位等);个体临时摊点、集贸市场摊位、批准占用街道(场地)进行商品展销、有奖销售、抽奖活动等以及占用道路、场地施工和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

三、起征时间

202661日起开始征收。

四、征缴相关事宜

(一)两城区、建制镇镇区居民(含暂住户)及各类经营主体按月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做好费用收取相关服务工作,所征费用由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于每月1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福泉市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工业企业、学校,(包含中央、省、州驻泉单位等)根据年平均在职在编人数,按征收标准分年度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泉市税务局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体临时摊点、集贸市场摊位、批准占用街道(场地)进行商品展销、有奖销售、抽奖活动等以及占用道路、场地施工和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按月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泉市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

(三)两城区各类经营主体、个体临时摊点、集贸市场摊位、批准占用街道(场地)进行商品展销、有奖销售、抽奖活动等以及占用道路、场地施工和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缴费相关信息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进行核实、登记及更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合,各建制镇按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做好相关征收工作。

(四)符合减免政策的对象由市民政局做好登记并提供给福泉市供排水有限责任总公司作为减免费用依据。

(五)20266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按时足额缴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附件:福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福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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