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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泉市委办公室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泉市特殊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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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泉市委办公室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泉市特殊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委办字〔201215

各乡镇党委、办事处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办、委、局,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市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福泉市特殊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泉市特殊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全国、全省、全州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暨建立特聘专家制度的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47号)、《黔南州优秀人才引进办法(暂行)》(黔南委办字[2011]6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特殊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坚持缺什么、引什么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人才主要指我市以外的学术水平较高或技术能力较强,能带动科技创新和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包括:国内外或省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国家正规院校培养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确有特殊专长或技能并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有关行业紧缺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较好的思想品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需要和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院士除外)。

第六条  重点引进的人才范围为以下五类:

(一)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或技术并与我市重点产业建设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紧缺专业的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紧缺急需专业的高技能和特殊技能人才;

(五)在我市领办、合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以下灵活多样、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

(一)以“关系不变、户口不转、来去自由、流动服务、按绩付酬的方式;

(二)以根据本人意愿调入、聘用、兼职服务的方式;

(三)以由本人自行联系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介绍、公开招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推荐与社会各方面举荐、网上招聘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引进人才可实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柔性引进机制,以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创业、人才派遣、讲课讲学、学者访问、临时聘请、技术合作项目或承担研究课题等方式。

第九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有关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日常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承担。

第十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议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认定,提出建议并报市人才办;

2、市人才办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负责组织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考察,提出考察使用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3、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引进的人才名单,由市人才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4、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5、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期限为1年。市人才办负责试用期间对引进人才的追踪管理。试用期满后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不再列入引进人才管理,由用人单位协助其通过人才市场流动,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  各类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自主决定引进人才的方式、待遇,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以调动方式引进到我市长期工作的各类人才,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生活待遇

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分别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符合上述第六条第一、二类条件的人员

市财政给予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安家费10万元,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5年服务期满住房产权归引进对象。除享受同级人员补贴外,由市财政每月另发给1000元引才补贴。发放期限5年。

2、符合上述第六条三、四、五类条件的人员条件的人员

具体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

(二)工作待遇

对符合国有产业支持方向、我市急需的科研攻关项目,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和创业经费。对携带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其他各类人才,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州级、省级和国家级的课题,争取有关项目经费支持,或优先通过科技经费、技改经费等各种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薪酬待遇放开,除档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外,其它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可实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除国家规定的津贴外,鼓励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个人年收入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五年内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收,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第十六条  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免予事业单位补员考试。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引进带有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股份,其技术成果的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由项目投资各方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安置工作的,配偶是公务员,其职务级别属于我市干部管理权限的,给予对口安排;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办根据本人意愿会同有关部门作相应安排。对于第一、二类以调动形式引进的人才如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其配偶和子女原无工作,学历在大专以上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其实际能力负责在事业单位相应岗位安排工作。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就读不受片区限制,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入学入托。

第二十条  对暂不迁入我市户口和接转人事关系的,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聘约,经人事部门审核后颁发《福泉市人才聘用工作证》,在聘用期间,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享有本市常住户口科技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凡被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为顾问,在各类单位兼职,短期讲学、科研、咨询,或临时帮助企业上新项目、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攻关的各类人才(包括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发给服务津贴;实行技术入股、技术承包、利润分成,分成比例数额由聘请单位或企业与本人商议确定。同时,聘请单位或企业要为被聘请期间的各类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好后顾之忧。

第二十二条  凡我市确需引进的,由于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截留档案的人员,经确认其流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可重新建档并接转所有关系,工龄连续计算,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重视发挥本市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凡在我市工作,获全日制博士的正高职称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享受相应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健全完善引进人才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人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大对引进人才资金的投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本办法制定的各项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市级全额拨款单位人才引进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差额拨款单位人才引进经费由市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差额拨款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牵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制订人才引进计划,每年组织用人单位到高校聚集区和发达地区进行人才招聘。

第二十七条  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科技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促进人才引进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泉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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